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规划 >>内容详细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2011-03-21 10:07:51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我部决定修订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该标准草案曾于2009年7月公开征求意见,标准编制单位已根据反馈意见和国家环保工作的需要对该标准草案进行了修改。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有关规定,现再次对该标准草案征求意见。

  现将该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和有关材料印送给你们,请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反馈我部,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1年2月10日。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 谷雪景 赵国华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电话:(010)66556214

      传真:(010)66556213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李晓倩

      通信地址:北京市安外大羊坊8号院

      邮政编码:100012

      电话:(010)84915581

      传真:(010)84919578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

     3.《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说明(二次征求意见稿)

会员验证

提交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