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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改委《福州市社会事业建设项目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9-07-31 10:16:47  
榕政办〔2009〕45号
[ 2009-03-04 ] [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市发改委制定的《福州市社会事业建设项目储备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加强社会事业建设项目筹备,建立社会事业建设项目筹备库,是适应中央及省、市扩内需、保增长、促发展政策的现实需要,也是提高项目筹备及管理质量,推动我市社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客观要求。希望社会事业口各行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社会事业建设项目储备管理工作,切实把这项工作纳入本单位重要议事日程,做到部门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并指定专人负责跟踪落实;各县(市)区要积极配合市直各有关主管部门做好项目储备工作,确保社会事业建设项目储备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共同推动我市社会事业建设再上新水平。

    

二○○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福州市社会事业建设项目储备管理办法(试行)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九年二月十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福州市社会事业建设项目储备工作,规范项目储备管理,提高项目储备质量和效益,促进我市社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社会事业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学校、医院、图书馆、博物馆、体育场馆、综合文化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旅游基础设施、文物保护、广播电视、农家书屋等社会事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设立社会事业口市直行业系统项目储备库。储备范围涵盖市直属单位及各县(市)区同行业的项目,项目储备工作由市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采取严格入库标准、分级分类管理、及时滚动更新的动态管理方式,各县(市)区应积极配合市直各主管部门做好项目储备工作。

    第四条  储备项目投资标准由各行业主管局根据省、市有关要求并结合系统实际情况确定,入库储备项目以2009—2010年可以动工建设项目为主,对于“十一五”以后有明确建设规划的项目也可以列入储备库进行储备。

    第五条  储备项目必须是正在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对涉及征用土地的新建项目必须是建设用地、资金、立项(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环评等前期工作已基本落实的项目;对于无需征用土地的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必须是配套资金、立项(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前期工作已基本落实的项目。

    第六条  申报重点项目和申请省、国家补助投资项目优先从项目储备库中择优产生,未进入项目储备库管理的项目原则上不予以考虑。

    第七条  已开工建设的项目或者其他不宜继续在库储备的项目应及时退出项目储备库,在建项目不影响申报重点项目和申请省、国家补助投资资金。

    第八条  每季度由市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全市本系统在库项目前期工作进展以及入库出库等情况进行梳理汇总并报市政府,抄送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第九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领导要重视和支持项目的储备工作,努力建立一支相对稳定和事业心强、懂业务、善策划的项目储备工作队伍。

    第十条  对于重点建设项目开展前期工作,需要前期工作经费的,市财政和市发改委等有关部门要给予适当资金扶持,保障项目储备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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