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征地单位 |
项目名称 |
用途 |
征地面积(平方米) |
被征地单位 |
征地实施单位 |
厦门海沧公用事业发展有限公司 |
垃圾焚烧发电厂场平配套建设用地 |
城市建设 |
38305.031 |
新阳街道新垵村委会 |
新阳征地拆迁有限公司 |
二、被征收土地范围,以厦府地〔2009〕66号文批准的用地红线为准。
三、征地补偿标准按厦府〔2005〕176号、厦府〔2005〕179号、厦府办〔2005〕213号文及厦海政办〔2005〕68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5月2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应有的权益。
五、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上述征收范围内抢种种植物,抢建建筑物、构筑物,抢养养殖物等,违者不予补偿。
六、清点补偿后的地上物归征地单位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七、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城市建设需要,积极配合,确保征地工作顺利进行。
特此通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O九年三月六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3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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