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川 省 环 境 保 护 局
川环办函〔2009〕23号
关于完善2008年环境统计年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环保局:
根据环境保护部总量司下发的“2008年度四川省环境统计数据审核报告”对四川省2008年环境统计提出的整改要求。请你局迅即做好数据核对与审核工作,完善2008年环境统计数据,并于2009年5月11日前将调整后的年报数据报省局信息中心。
具体事宜请联系相关工作人员:
尹萍 028-86112745
冯适 028-89010091
附件:《2008年环境统计数据整改要求》
二〇〇九年五月六日
主题词:环保 统计 工作 通知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09年5月6日印发
2008年环境统计数据整改要求
1、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必须与总量核算数据完全衔接。
2、成都市生活污染排放数据完全按照区县分开重新上报。
3、火电行业和城市污水处理厂审核出的问题必须全部重新核实并改正,并按照两部公告名单对城市污水处理厂名称进行核对。
4、参考监督性监测结果,核实企业达标排放情况。
5、补充缺报的化工、排污收费等工业企业。
6、对综表突变指标进一步核实。
7、全部打开企业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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