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各地、州、市环保局:
根据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及国家环保总局第十三号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十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评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规定。现将2009年第一批我局负责验收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计划印发给你们(见附件)。请各地、州、市环保局接文后,尽快通知本辖区内的项目建设单位作好项目验收前的准备工作,完成有关项目竣工验收监测报告等验收材料,并督促建设单位在2009年6月30日前向自治区环保局申请验收,以确保验收计划顺利完成,提高我区“三同时”执行率。
如果建设单位提出不能按期验收,必须书面向我局申明理由,否则,我局将依据有关环保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并限期补办环保验收手续。
附件:自治区2009年第一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计划
二○○九年四月一日
主题词:环保 竣工验收 计划 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2009年4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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