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文件 | |
甘政发[2009]36号 | |
| |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现将《甘肃省2009年主要污染物减排计划》予以印发。请认真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2009年主要污染物减排计划 为确保2009年我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顺利完成,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特制定本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计划。 一、编制依据 《甘肃省“十一五”水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和《甘肃省“十一五”二氧化硫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甘肃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有关指标要求,《甘肃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规划》及环保部核定的我省2008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数据。 二、目标和任务 2009年全省二氧化硫排放总量计划控制在51.15万吨以内,比2008年(50.15万吨)上升2%;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计划控制在16.79万吨以内,比2008年(17.05万吨)下降1.5%。 为保证完成今年污染减排目标任务,计划安排化学需氧量减排项目52项,其中工程减排项目43项,结构减排项目2项,管理减排项目7项;二氧化硫减排项目18项,其中工程减排项目7项,结构减排项目4项,管理减排项目7项。(见附表)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紧密配合。省建设厅会同省发改委负责对全省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监管,建立健全污水处理设施监管制度和目标考核制度,促进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实现企业化、市场化运营。省财政厅负责落实污染减排重点项目补助资金。省物价局负责完善污水处理费收费政策,并切实加强征收监管。省环保局、省物价局、兰州电监办、省电力公司负责对燃煤发电企业脱硫设施运行和脱硫电价执行情况进行监管。各市州政府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调度会,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二)突出重点,强化监管。 1.加大污染减排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重点污染源日常监督检查和监督性监测,特别要加大对已投运污水处理厂及燃煤电厂脱硫设施运行情况的监察力度,确保发挥减排效益。对擅自停用污染治理设施、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企业要公开曝光,依法查处。 2.严格控制新污染源。按照“控制增量,削减存量”原则,把总量削减指标作为新建项目环保审批前置条件,提高准入门槛。在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环评审批中,坚持以新代老,努力做到多还旧账、不欠新账。积极引导企业实施清洁生产,依法对“双超双有”企事业单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从源头严格控制污染物新增排放量。 (三)完善机制,促进减排。 1.加强政策引导。一是加强信贷、土地、环保、供电等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严格控制投资。加强产业政策及准入条件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的投资项目,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土地审批等手续,电力部门不予供电,环保部门不予办理环保审批手续。二是加快优化调整产业结构步伐,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依法强制淘汰污染严重的企业和落后生产能力、工艺、设备与产品,通过调整工业结构等措施,推进污染减排。 2.形成有效激励机制。一是积极推进资源和环境价格改革,完善有利于减排的财税政策。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为主和社会参与的减排投入机制。二是加大减排技术支持力度,对重点项目给予资金和政策支持,对低能耗、低污染的先进生产能力实行优惠政策,对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循环利用等改造和建设项目给予支持或补助。 3.建立污染减排工作财政投入与奖励机制。一是省财政采取补助、贴息和奖励等方式,支持全省污染减排工作。二是各市州财政要安排更多资金,支持本辖区减排重点工程和环境监管体系建设,确保重点工程进度和环境监管系统正常运行。 (四)强化考核,靠实责任。省环保局对各市州政府及甘肃矿区办事处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定期调度和年度考核,调度和考核结果经省政府审定后向全省通报,并作为对市州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各市州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未能完成年度减排计划的市州政府,要及时向省政府做出书面报告,提出整改限期和具体措施,同时抄送省环保局等有关部门。 附件:1. 2009年污染物减排项目(工程减排).doc
| |
主题词:环保 污染 减排计划 通知 | |
抄送: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 |
提交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