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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南省沙颍河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9-07-31 10:17:07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豫政办文[2008]36号

郑州、开封、平顶山、许昌、漯河、周口市人民政府,省财政厅、省环保局:

现将《河南省沙颍河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河南省沙颍河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水污染防治工作力度,切实改善流域水环境质量,用经济手段实现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双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和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07]13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沙颍河流域的地表水生态补偿。包括:郑州、开封、平顶山、许昌、漯河、周口等六市。

第三条 根据国务院和我省签订的环保责任目标,补偿考

核的因子为:化学需氧量和氨氮。

第四条 对各地表水责任目标断面水质出现超出与省政府签订的目标值的,根据超标程度按以下方法计算扣缴的补偿金;

1、目标值的化学需氧量浓度小于或等于40毫克/升、氨氮浓度小于或等于2.0毫克/升时,0.1<超标倍数≤1.0的,补偿金按照5万元×(1+超标倍数)进行计算;1.0<超标倍数≤2.0的,补偿金按照10万元×(1+超标倍数)进行计算;超标2倍以上的,补偿金按照50万元×(1+超标倍数)进行计算。

2、目标值的化学需氧量浓度大于40毫克/升、氨氮浓度大于2.0毫克/升时,0.1<超标倍数≤0.5的,补偿金按照10万元×(1+超标倍数)进行计算;0.5<超标倍数≤1.0的,补偿金按照25万元×(1+超标倍数)进行计算;1.0<超标倍数≤1.5的,补偿金按50万元×(1+超标倍数)进行计算;1.5<超标倍数≤2.0的,补偿金按100万元×(1+超标倍数)进行计算;超标2倍以上的,补偿金按照200万元×(1+超标倍数)进行计算。

第五条 补偿金计算的依据为《河南省地表水责任目标断面监测通报》中的监测数据,按周计算补偿金。

第六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定各断面每周超标倍数和补偿金数额。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将补偿金扣缴情况每季度在新闻媒体上通报一次。扣缴采取待省财政年终结算时通过扣收该市财力办法办理,扣收的财力作为生态补偿金。

第七条 生态补偿金主要用于流域内生态补偿及水污染防治、环境监测控能力建设和对水环境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较好的省辖市的奖励等。奖励补偿办法由省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条 郑州第六个纳入补偿考核范围的省辖市可以参照本暂行办法,出台本市区域内的水环境生态补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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