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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行节能减排目标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的决定》的通知

2009-07-31 10:17:07  

中共河南省委文件


豫发[2008]3号

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行节能减排目标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的决定》的通知

各省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机关各单位,省管各企业和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

现将《关于实行节能减排目标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08年1月23日

关于实行节能减排目标问责制和

“一票否决”制的规定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完成我省“十一五”期间节能减排目标任务,根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体系试行办法》(中组发[2006]14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实行节能减排目标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全面落实节能减排目标管理责任制,将能耗降低和污染物减排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地及有关部门要抓紧建立科学、完整、统一的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

二、根据我省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对各省辖市政府和巩义、邓州、永城、固始、项城、中牟六个扩权县(市)政府的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考核结果,经省政府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依照中组发[2006]14号等文件规定,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

(一)节能方面

1、未完成省政府下达的节能目标任务的;

2、未落实国家和省确定的重大节能措施的。

(二)减排方面

1、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有一项或两项未完成年度减排目标任务的;

2、污染减排考核分值不及格的;

3、未完成环境综合整治任务的;

4、对所辖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处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5、未按国家及省政府要求建设必需的污染减排治理设施的;

6、未建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或者体系运行情况较差的。

四、对超额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省辖市、扩权县(市)政府、重点耗能企业和污染物排放监控企业,省委、省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五、对未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省辖市、扩权县(市)政府,省委、省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当地政府及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当年一切评先、评优资格;取消已经获得的综合性以及与节能减排工作有关的荣誉称号;省暂停对该地区新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和新进工业用地的审批和核准。

六、未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省辖市、扩权县(市)政府,应在考核结果公布后一个月内,向省政府做出书面报告并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限期内仍然整改不到位的,交由干部管理部门予以处理;对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一年内不予提拔使用。

七、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内的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调离或转任时间不足半年、原任职地被实行“一票否决”的,应跟踪处理。

八、对未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重点耗能企业和污染物排放重点监控企业,参照上述第五、第六、第七条规定进行处理。对未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年薪挂钩处理,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九、把节能减排目标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作为政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接受全社会的监督。

十、对在节能减排目标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弄虚作假等行为,省委、省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未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进行处理;对直接责任人员严格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十一、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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