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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18 |
豫财办建〔2009〕20号 第二条 生态补偿是指上游城市出境水质超过责任目标时,省对下游城市的生态补偿;奖励是指省对水环境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较好的省辖市的奖励。 第三条 根据省政府与流域内各市政府签订的环保责任目标,上游城市出境水质超过责任目标时,按周计算对下游城市的生态补偿: 1、目标值的化学需氧量浓度小于或等于40 mg/L、氨氮浓度小于或等于2.0mg/L时,0.1<超标倍数≤ 1.0的,补偿金按照2.5万元×(1+超标倍数)进行计算; 1.0<超标倍数≤ 2.0的,补偿金按照5万元×(1+超标倍数)进行计算;超标2倍以上的,补偿金按照25万元×(1+超标倍数)进行计算。 2、目标值的化学需氧量浓度大于40 mg/L、氨氮浓度大于2.0mg/L时,0.1<超标倍数≤ 0.5的,补偿金按照5万元×(1+超标倍数)进行计算;0.5<超标倍数≤ 1.0的,补偿金按照12.5万元×(1+超标倍数)进行计算;1.0<超标倍数≤ 1.5的,补偿金按照25万元×(1+超标倍数)进行计算;1.5<超标倍数≤ 2.0的,补偿金按照50万元×(1+超标倍数)进行计算;超标2倍以上的,补偿金按照100万元×(1+超标倍数)进行计算。 第四条 对水环境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较好的省辖市,按以下方法进行奖励。 1、出境河流水质为Ⅰ-Ⅲ类水质,化学需氧量和氨氮的达标率均大于90%时,每年对该河流的城市奖励100万元。 2、出境河流水质为Ⅳ、Ⅴ类水质,化学需氧量和氨氮的达标率均大于90%时,达标率比上年度每增加1个百分点,省政府每年对该河流的城市奖励20万元,连续两年以上均为100%时,每年对该河流的城市奖励100万元。 3、出境河流水质为劣Ⅴ类水质,化学需氧量和氨氮的达标率均大于90%时,达标率比上年度每增加1个百分点,省政府每年对该河流的城市奖励10万元,连续两年以上均为100%时,每年对该河流的城市奖励50万元。 第五条 生态补偿和奖励资金计算的依据为《河南省地表水责任目标断面监测通报》中的年度监测数据,生态补偿和奖励资金按年度计算。 第六条 省环保厅负责核定各河流断面每年度生态补偿和奖励资金的数额。省环保厅会同省财政厅将各省辖市的生态补偿和奖励资金每年度通报一次。 第七条 生态补偿和奖励资金从省财政扣缴的有关省辖市生态补偿金中列支。年度终了后,省财政厅依据省环保厅核定的各河流断面每年度生态补偿和奖励资金的数额对有关省辖市进行补偿和奖励。 第八条 生态补偿和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沙颍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和环境监测监控能力建设。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环保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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