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环发〔2009〕120号
青海油田汽车综合性能安全检测站:
按照原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经我厅组织专家评审组对你站申请采用简易工况法检测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和检测委托资质(A类)进行了评审,依据专家评审组评审意见,确定你站已具备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A类)的基本条件,现委托你站对海西州冷湖车管所辖区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年度检测(A类),委托期一年。并对你站提出以下要求:
一、严格认真地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机动车排气检测工作,不得弄虚作假。
二、在委托期内必须接受海西州环境保护局的监管,并定期(每年7月15日前报送上半年数据,次年1月15日前报送上年度全年数据)向省环境保护厅、海西州环境保护局报送检测数据。
三、不得经营任何形式的机动车辆排气污染治理、调整和维修业务。
在委托检测期限内,若发现你站检测工作存在违规行为,我厅将取消委托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主题词:环保 委托 机动车 检测 通知
抄送:海西州环境保护局,本厅厅长、副厅长、总工、纪检组长,污染控制处、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青海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09年5月21日印发
共印1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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