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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上海电缆厂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设计/制造许可证的通知

2009-07-31 10:17:24  
国家核安全局文件
国核安发〔2009〕98号

上海电缆厂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办理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许可证申请的请示》(上缆企字〔2008〕第020号)收悉。

  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我局审查了你公司提交的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设计、制造许可证申请文件,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文件审查和现场检查,我局认为,你公司在所申请的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设计和制造方面已经具备了《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及《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第八条所要求的各项能力。我局决定向你公司颁发《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设计许可证》(国核安证字S(09)25号)(见附件一)和《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制造许可证》(国核安证字Z(09)36号)(见附件二)。

  你公司应按照《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设计许可证》和《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制造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条件,开展核安全电气设备设计和制造活动,确保核安全电气设备设计和制造质量。

  附件:1.上海电缆厂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设计许可证

  2.上海电缆厂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制造许可证

  

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环保 核安全设备 许可证 批准 通知

抄送:环境保护部北方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北京核安全审评中心。

  

  附件一:

上海电缆厂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设计许可证(证书编号:国核安证字S(09)25号)

  许可证名称: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设计许可证

  单位名称:上海电缆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樑

  单位住所:上海市杨浦区军工路1076号301室

  国家核安全局审查了上海电缆厂有限公司提交的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设计许可证申请文件,并进行了现场检查,认为上海电缆厂有限公司在所申请的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设计方面具备了《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及《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第八条所要求的各项能力。

  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国家核安全局批准上海电缆厂有限公司的申请,并颁发此证。上海电缆厂有限公司在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设计活动中必须遵守下列许可证条件:

  一、仅限于从事许可范围(见附表)规定的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设计活动。

  二、严格遵守《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要求,认真履行报告与备案制度。

  三、持证期间,严格履行申请文件和申请审查中的全部承诺。

  四、持证期间,严格运行核质量保证体系。

  本许可证的有效期为“自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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