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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本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通告

2009-07-31 10:17:46  

 

 

穗府〔2009〕7号

  为进一步改善本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防治水体污染,根据《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和《广州市市区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本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水域包括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江河、河涌、湖泊、水库等。

  二、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向水域乱丢瓜果皮核、纸屑、包装袋(盒)等废弃物以及便溺、倒粪便;

  (二)向水域抛弃动物尸体;

  (三)向水域排放、倾倒余泥渣土、淤泥、垃圾和粪便;

  (四)在水域沿岸或滩涂放置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物品;

  (五)在水域及沿岸建造直接向水域排放粪便的厕所;

  (六)船舶装卸和运输散体物料或生活废弃物等物料时向水域漏撒;

  (七)冲洗码头、船舶以及沿岸建(构)筑物时,把垃圾、渣土、沙石等冲(扫)到水域。

  三、本市行政区域的水域及岸线工程施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工程管理的相关要求进行施工;

  (二)在施工工地设置临时厕所、垃圾收集容器等环境卫生设施;

  (三)回填或排放渣土应当及时清运,并符合余泥渣土排放管理规定;

  (四)施工产生的泥浆水应当经沉淀处理后排放。

  四、在水域及沿岸设置户外广告和张贴、悬挂宣传物品,应当符合户外广告管理的有关规定。

  五、对未经批准在市区水域岸线搭建的饮食店或窝棚等违法建设,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逾期未拆除的,依照《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的有关规定强制拆除。拆除后遗留的各种废弃物应当由土地使用单位进行围蔽并及时清理,防止产生卫生死角。

  六、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水务、环保、工商、规划、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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