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环保科〔2009〕8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我局组织有关单位编制了上海市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目前该标准已由编制单位完成征求意见稿,现将该稿件及有关材料印送给你们,请研究并提出修改意见,于2009年4月10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局。
联系人:上海市大沽路100号,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处,王羽;邮政编码:200003;联系电话:(021)23115618;传真:(021)63556020。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3.《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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