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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关于进京车辆实施环保标志管理的通知

2009-07-31 10:17:49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文件

 

川环发〔200947

 


 

 

各市(州)环保局:

根据环境保护部和北京市对进京机动车提出的新要求,现将我省进京机动车环保标志发放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对进京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规定

为做好奥运会后首都空气质量保障工作,北京市人民政府出台《关于发布本市实施第十五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京政发〔200838号),《通告》要求:从200911日起,除保障城市生产生活和运行的车辆外,运输渣土等各类黄标车全天禁止在五环路以内道路(含五环路)行驶。从2009101日起,黄标车禁止在六环路以内道路(含六环路)行驶。外省(区、市)进京机动车按北京市绿标、黄标车管理规定行驶。

二、环境保护部对进京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规定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以环办[2009]39号转发了北京市人民政府的《通告》,根据《通告》要求,所有在北京市域内行驶的车辆将按照不同的污染排放水平分区域行驶。要求省、区、市环保部门积极配合做好车辆环保标志发放工作,为进京车辆提供必要的服务。

机动车进京环保合格标志根据车辆的排放状况分为绿色合格标志和黄色合格标志两种。对经年度检测环保合格的车辆,符合国I标准()以上的汽油车和国III标准()以上的柴油车,发放绿色环保合格标志;对其余车辆,核发黄色合格环保标志。环境保护部已编制完成机动车排放标准信息查询系统供各地使用。

环境保护部将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标志发放情况以及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并予以通报。

三、我省对进京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相关规定

(一)省环境保护局对进京机动车环保标志实行统一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机动车进京环保标志式样印制全省统一的进京机动车环保标志,发放到市、州环境保护局,市(州)环境保护局负责本行政辖区内进京机动车环保标志发放和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二)进京机动车所有者应当到省环境保护局委托的本辖区机动车环保年检单位进行年检,经检测合格后,到当地市(州)环保局领取环保合格标志。

环保合格标志领取程序:

1、到机动车环保年检单位年检

机动车环保年检必须合格,机动车环保年检单位对机动车排放控制系统的外观检查和排气污染物的排放检测,检测方法应当严格执行《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05)和《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05)中规定的检测方法进行检测。对国III标准装有车载诊断系统(OBD)的轻型车辆在完成排放检测后,还应当对OBD系统进行检查,确认OBD系统正常,并出具年检合格报告。

2、由环保部门核发环保合格标志

1)年检合格的车辆,凭有效年检报告及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证件、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等资料到当地市(州)环保局领取进京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

2)确定环保合格标志发放人。进京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是一项长期性工作,对保障北京市空气质量和四川机动车顺利进京意义重大。市(州)环境保护局确定责任心强政治业务素质好的同志为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发放人,负责本辖区进京环保合格标志发放工作。各市(州)环保局将确定的环保合格标志发放人于425日前报省环保局城市处。各局环保标志发放人要立即调查统计本辖区年度进京机动车的数量,于430日前报省环保局,以便省局统一制定环保合格标志发放,并于515日前来省环保局领取环保合格标志、机动车排放合格证、机动车排放标准信息查询系统。

3)环保合格标志发放人在标志发放时,要在环境保护部下发的机动车排放标准信息查询系统(数据光盘一式二份送机动车环保年检单位一份)对年检合格车辆的车型进行鉴别核查,依据核查结果核发环保标志。标志根据车辆的排放状况分为绿色和黄色两种,符合国I标准()以上的汽油车和国III标准()以上的柴油车,发放绿色环保合格标志;对其余车辆,核发黄色合格环保标志。核发机动车排放合格证(式样见附件1)的同时,随发环保合格标志(式样见附件2)。

4)进京环保合格标志的有效期应当与机动车年检周期一致,环保标志有效期满前30天内换发。换发环保合格标志的车辆,应按照规定进行年检,年检合格的申请换发环保合格标志。环保合格标志损坏或遗失须补发的,凭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证件、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到市(州)环境保护局申请补发。

3、使用伪造、变造的进京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或者冒用其他车辆环保合格标志的,由有关机关依照相关规定处罚。

4、我省已经实施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的成都市和遂宁市,在发放进京机动车环保标志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规定进行管理发放。

5、三州地区进京环保标志的发放。由于三州地区还没有机动车环保年检单位,经协商暂时将三州地区进京机动车环保年检任务交与其他城市办理,具体为:凉山州的交攀枝花市机动车环保年检单位承担,甘孜州的交雅安市机动车环保年检单位承担,阿坝州交成都市机动车环保年检单位承担。待三州地区有机动车环保年检单位时则自行承担环保年检任务。

(三)市(州)环境保护局环保标志发放人对核发进京环保标志的车辆信息进行登记备案,每年定期于625日和1225日分别向省环境保护局上报本辖区半年和年度进京环保标志核发情况。省环境保护局定期向环境保护部上报标志核发情况,并将不定期对各市(州)环保部门标志发放以及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并予以通报。

(四)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测必须在获得省级环保部门委托的机动车环保年检机构进行,未经委托从事检测的或受委托但不按照要求严格执行的机动车环保年检机构,将由省级环保部门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予以处罚。

(五)各市(州)环保局要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通过培训学习提高管理人员和环保标志核发人业务水平和服务水平。

(六)进京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是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和相关政府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加大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的宣传力度,严格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工作。积极协调当地新闻媒体,充分运用报纸、广播、电视等各种媒介加强宣传,通过广泛宣传使社会各界。特别是车主了解实施进京机动车环保标志的重要意义,自觉遵守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规定。

联 系 人: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城市处  邓少英

联系电话:(02886112219

 

附件:12机动车排放合格证式样.doc

  3、四川省核发进京环保标志车辆信息登记表

4、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人名单

 

 

 

                               二○○九年四月十六日

 

 

主题词:环保  进京车辆  标志管理  通知

  抄送:环境保护部污防司,省直各有关单位,各市机动车环保年检单位。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09年4月16印发


附件3

四川省核发进京环保标志车辆信息登记表

制表单位:(盖章)                                        制表时间:           

地区

车主姓名

车辆牌

照号

车辆注册

日期

车辆

排放标准

车辆

燃料种类

排放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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