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经济委员会
四川省监察厅
四川省司法厅 文件
四川省建设厅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成都电监办
川环发[2009]58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扩权试点县人民政府:
根据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司法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和电监会《关于2009年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2009] 43号)精神,从今年4月14日开始,我省在全省继续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
现将《2009年四川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1、2009年四川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2、四川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
3、四川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联络员名单
省环保局 省发改委 省经委
省监察厅 省司法厅 省建设厅
省工商局 省安监局 成都电监办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印发 环保专项行动 工作方案 通知
抄送:全国环保专项行动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环保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监察局、司法局、建设局、工商局、安全监管局、电监办派出机构。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09年4月27日印发
附件1:
2009年四川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
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总要求,切实解决当前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环境权益,2009年继续在全省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以保护饮用水源安全、遏制“两高一资”行业污染反弹为重点,结合城乡综合整治的开展,保持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顺利实施,维护社会稳定,为保持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提供环境执法保障。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巩固2008年环保专项行动成效,持续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后督察和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集中整治
1、对2007年和2008年饮用水源保护区集中整治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督办。凡是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和调整不到位、县以上城镇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各类排污口取缔措施不落实、保护区边界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设立不规范、保护区或周边化工企业没有防止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污染环境有效措施的,一律挂牌督办。
2、集中整治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营中存在的问题。重点整治城镇污水理厂建成运行三年后处理负荷仍达不到设计能力75%,不能保证正常稳定达标排放,污泥达不到无害化处理处置要求,污泥外排或弃置造成环境污染等问题。对排入市政管网严重超标、影响污水处理厂运行的工业企业进行集中整治。督促重点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加快建设进度、提高运行负荷和出水达标率。
3、全面整治垃圾填埋场环境违法问题。重点整治垃圾填埋场中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已经投入运行但未通过“三同时”验收的,直排渗滤液和渗滤液超标排放对周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问题。
(二)着力打击“两高一资”行业重污染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开展钢铁行业、涉砷行业专项检查
1、对“两高一资”行业重污染企业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查处不符合准入条件,未经审批擅自开工或建成投产;超标排放污染物;拒不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的企业。严厉打击已被取缔关闭后死灰复燃的企业。
2、开展钢铁行业环境污染专项检查。认真贯彻国家《钢铁行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中控制钢铁产能,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的要求,摸清钢铁企业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及国家产业政策的基本情况。严肃查处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拒不淘汰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淘汰类目录的设备、工艺,主要污染物超标和超总量排放的钢铁企业。
3、对涉砷行业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清理。针对近年来砷污染事件高发态势,对磷矿开采、选矿、冶炼和硫化工、磷化工、硫化物生产、砷化物等涉砷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查处没有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没有治理设施,污染物超标排放;含砷废渣堆放处置不符合法规、标准;未按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的企业。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落实政府责任,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人民政府要继续把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强化政府牵头、各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要及时成立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的专门领导小组,广泛动员,周密部署,结合实际制定科学的工作方案,有序推进各项工作开展。要在组织开展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对发现的问题制定全面的整改计划,明确整改重点、目标、时限、责任人,限期完成。要将整改完成情况作为各级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的内容进行考核,凡无故不能如期完成的地方,将一律取消评先创优资格。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责,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扩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综合各部门监管职能,合力治理环境污染问题。
(二)采取综合措施,强化全面整治
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全面落实专项整治任务。在加强挂牌督办、后督察等环境行政执法手段基础上,环保部门要分阶段对照工作重点进行拉网式检查,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工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发挥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职能作用,查处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为;监察机关要强化行政监察职能作用,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司法行政机关要有序推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建设部门要强化排水许可管理,并加强对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运营的监管;工商部门要严肃查处“两高一资”行业企业违反注册登记法规的行为;安全监管部门要严肃查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行为,督促企业防范生产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电力监管部门要监督供电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节能环保电价政策,对违法企业依法采取限电、停电、断电等有效措施。要进一步加强与相关管理部门的配合,在金融信贷、进出口监管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强化环境执法效果。
(三)加强分类指导,严格环境执法
各市(州)政府要围绕专项行动工作重点加强督办,制定督查工作方案,针对县(市、区)政府开展饮用水源、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集中整治及钢铁、涉砷行业集中检查等工作情况,组织多种形式的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指导基层政府落实各项重点工作。各级环保部门要强化分类指导的执法意识,对于存在主观恶意的屡查屡犯、明知故犯、偷排偷放等环境违法行为,要依法从重处罚,并移送法院,追究法律责任;要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监督并指导企业切实解决问题。建立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有效发挥企业监督员在监督企业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等方面的作用,促进企业守法意识的提高。
(四)建立长效机制,加强公众监督
要以环保专项行动促进建立健全日常环境执法的长效机制,将专项行动检查过的重点行业企业纳入日常重点监管范围。建立后督察制度,将定期检查和不定期巡查相结合,巩固整治成果,防止环境违法企业死灰复燃。规范和完善挂牌督办制度,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实行挂牌督办,做到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要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进出口水质监管,建立污泥转移联单制度,切实解决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不当的问题。加大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积极组织新闻媒体进行跟踪报道,畅通“12369”投诉渠道,营造群众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
(五)加强动态管理,及时报送信息
各地在今年国家环保专项行动信息报送要求下发前,继续按照《关于报送2008年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的通知》(川环办函[2008]39号)精神,按时做好各类信息报送工作。各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确定专人负责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工作,通过环保部《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系统》报送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各市(州)每周五前要向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一期工作简报,主要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遇到的难点问题要随时报告,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和查处的典型案件要及时报送。分管领导要对报送的信息进行审核,确保信息报送及时有效,信息内容详实、完整,数据要准确,符合逻辑关系。
(六)加强考核表彰。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对各市(州)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并及时进行通报。各市(州)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也要加强所属县(区、市)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的考核,从组织领导、信息报送、阶段整治情况及工作总结等方面进行考核,表彰专项行动中涌现的先进典型,扎实推进环保工作的深入开展。
四、工作阶段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
各地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完成动员部署工作。请各市(州)将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和实施方案于5月13日前报送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摸底和集中整治阶段(5月—10月)
各地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两高一资” 行业企业、钢铁企业、涉砷行业企业开展集中检查,对饮用水源保护区整治措施落实情况开展后督察和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整治。
1、5-6月,饮用水源保护区后督察和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集中整治;
2、7-9月,钢铁、涉砷行业专项检查。
请各市(州)分别于6月20日前和9月20日前将各个阶段整治情况报送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督查阶段(8月—11月)
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适时对各地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并将督查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严格考核。国务院八部门也将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四)总结阶段(11月)
各地认真总结环保专项行动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请各市(州)于11月5日前将《2009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送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对各市(州)进行考核。
附件2:
四川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
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陈文华 省政府副省长
副组长:何旅章 省政府副秘书长
田维钊 省环保局局长
郑 备 省发改委副主任
王建明 省经委副主任
赵振铣 省监察厅副厅长
成 员:杨雪鸿 省环保局副局长
陈昌斌 省司法厅副厅长
李 又 省建设厅副厅长
沈 健 省工商局副局长
何成炳 省安监局副局长
马军杰 成都电监办副专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主任由省环保局副局长杨雪鸿兼任,副主任由省环境监察执法总队总队长张攀俊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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