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综〔2009〕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持对外贸易稳定增长的意见》(国办发〔2008〕135号)的规定,现就减免出口农产品和纺织服装产品的检验检疫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对出口农产品减免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具体减免政策仍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出口农产品减免出入境检验检疫费的通知》(财综〔2007〕54号)规定执行。
二、对出口纺织服装产品按现行征收标准的70%收取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具体实施减免的出口纺织服装产品目录见附件。
三、上述减免规定执行期限暂定1年,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09年12月31日止。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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