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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申报2009年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的通知

2009-07-31 10:17:58  

河北省财政厅

文件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冀财建〔2009107


 

 

 

各设区市、直管县财政局、环境保护局:

根据财政部、环保部《关于组织申报2009年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的通知》(财建便函[2009]17号)有关要求,为做好我省2009年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项目(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组织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09年专项资金支持重点

2009年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是:海河流域、区域以及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范围内,群众反映强烈、环境问题突出的村庄。

二、项目申报要求

(一)对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要根据区域内污染防治重点,科学设计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布局,实行集中连片支持和分散支持相结合,注重规模效应和示范效应。整治预期目标不得低于《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申报指南》(附后)规定的目标要求。

农村环保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由设区市、直管县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示范效应组织申报,省级环保和财政部门研究确定。

(二)2009年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申报数量各设区市限定5个,直管县限定1个;生态示范建设项目各地据实申报(全国环境优美乡镇)。

(三)各设区市、直管县要认真汇总分析所申报项目实施环境综合整治后的总体成效、典型事例,以及生态示范建设项目的示范效应,形成文字材料随同专项资金申请报告一并上报省环保厅、省财政厅。

三、项目申报时间

请将项目申报材料(附电子材料)一式4份,于200965日前分别报送省财政厅一份、省环保厅三份,逾期不予受理。

申报材料统一邮寄至: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规划财务处(地址:石家庄市裕华西路106号,邮编:050051);联系人:赵宪伟;电子文档:zhaoxianwei2005@163.com 

河北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地址:石家庄市中华大南街48号,邮编:050051);联系人:刘运通;电子文档:liuyt@hebcz.com.cn

 

附件一:财政部、环保部关于组织申报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的通知  

    附件二: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

  附件三: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申报指南

   附表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申请报告

  

 

二○○九年五月十八日

 

 

 

 

 

 

 

主题词:农村  环保  资金  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09年5月18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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