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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财建〔2009〕107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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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直管县财政局、环境保护局: 根据财政部、环保部《关于组织申报2009年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的通知》(财建便函[2009]17号)有关要求,为做好我省2009年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项目(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组织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09年专项资金支持重点 2009年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是:海河流域、区域以及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范围内,群众反映强烈、环境问题突出的村庄。 二、项目申报要求 (一)对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要根据区域内污染防治重点,科学设计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布局,实行集中连片支持和分散支持相结合,注重规模效应和示范效应。整治预期目标不得低于《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申报指南》(附后)规定的目标要求。 农村环保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由设区市、直管县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示范效应组织申报,省级环保和财政部门研究确定。 (二)2009年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申报数量各设区市限定5个,直管县限定1个;生态示范建设项目各地据实申报(全国环境优美乡镇)。 (三)各设区市、直管县要认真汇总分析所申报项目实施环境综合整治后的总体成效、典型事例,以及生态示范建设项目的示范效应,形成文字材料随同专项资金申请报告一并上报省环保厅、省财政厅。 三、项目申报时间 请将项目申报材料(附电子材料)一式4份,于 申报材料统一邮寄至: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规划财务处(地址:石家庄市裕华西路106号,邮编:050051);联系人:赵宪伟;电子文档:zhaoxianwei2005@163.com 。 河北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地址:石家庄市中华大南街48号,邮编:050051);联系人:刘运通;电子文档:liuyt@hebcz.com.cn。 附件一:财政部、环保部关于组织申报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的通知
二○○九年五月十八日 主题词:农村 环保 资金 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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