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规章 >>内容详细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关于加强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2009-07-31 10:18:00  
 琼土环资自字〔2009〕12号
各市、县国土环境资源局:
    针对我国近年来不断发生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对群众饮水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环保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环办[2009]30号),要求认真汲取水污染事件的经验教训,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加强辖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确保饮用水水源安全。现就做好我省水源地环境风险防范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辖区饮用水水源安全风险隐患排查
    各市县要抓紧组织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源地及其上游地区的污染源和环境隐患进行一次全面排查,重点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周边的制药、化工、造纸、冶炼、火电、淀粉、橡胶、制糖、水泥、矿山等污染源,以及穿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公路、桥梁及危险品仓库等环境风险隐患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建立饮水风险源名录登记档案。同时,要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与水源保护、供水设施无关的建筑和违规项目进行一次清查,逐一提出限期整治措施。
    二、严肃查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排污行为
    严格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坚决取缔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所有与水源保护、供水设施无关的建筑和项目,禁止网箱养殖、畜禽养殖、旅游、餐饮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源水体的活动。严格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对原有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要限期治理,做到达标排放。
    三、加强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工作
    各市县和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要加强对市县环境监测站的领导和业务指导,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一些重点水源地的水质监测工作,针对存在的风险隐患,加密水源地断面水质及污染特征因子的监测频次,及时准确掌握水质变化状况。一旦发生污染事故,要及时向省厅报告,并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海口市要按照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的要求,将饮用水源水质监测结果分别报送省厅和环保部。
    四、完善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报告制度
    各市县要建立完善饮用水突发事件安全保障工作报告制度,将责任落实到单位和个人并报送省厅备案。对辖区内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突发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要及时报告本市县人民政府和省厅,不按时报告的将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五、进一步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界桩标志牌建设等基础工作
    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要求,所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都要设立水源保护区标志牌、界桩,特别是要在各级保护区边界及穿越保护区的交通干道和桥梁两头设立明显的标识标志。
请各市县抓紧抓好落实,并于2009年6月20日前将落实情况报送省厅自然生态保护处。

    联系人:厅自然生态保护处    叶能录、郑晓秋
    电  话:65236081(兼传真)  电子信箱:YNL938@126.com

 

                                   二○○九年五月十九日

会员验证

提交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