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规章 >>内容详细

辽宁专员办关于做好辽宁省2008年度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2009-07-31 10:18:01  

财驻辽监[2009]33

  

中央直管驻辽宁省各金融企业: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06]82号)的规定,为做好2008年度监督检查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具体提出如下要求:

  一、产权登记监督检查范围。

  中央直管金融企业在辽宁省(不含大连市)设立、现已完全脱钩,但国有资本及其应享有的权益尚未依法收回或转让的投资实体(不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中国银监会辽宁监管局及其分支机构的投资实体)。

  二、监督检查程序。

  ()下载产权登记软件。访问财政部网站(www.mof.gov.cn)下载中心进行下载。

  ()将数据录入软件。将相关数据录入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系统软件,核对无误后将软件中的数据导入优盘,并打印输出《--年度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检查表》(申报表7)一式两份。

  ()签字并盖章。输出两份《--年度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检查表》(申报表7)后,在申报企业财务负责人、申报企业法人代表、企业总部或上级单位财务负责人栏内签字并盖章,其中企业法人代表和企业总部或上级单位财务负责人需加盖各自的公章

  ()办理监督检查需提交的材料。

  1.签字并盖章的《--年度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检查表》(申报表7)一式两份及优盘。

  2.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3.产权登记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4.经主管部门审核的上一年度国有资产产权变动报告书。报告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国有资本金实际到位和增减变动情况。

  (2)国有资本的分布及结构变化,包括企业对外投资和投资收益情况。

  (3)企业本级及子公司发生产权变动以及办理相应产权变动登记情况。

  (4)企业本级及子公司提供担保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等产权或有变动事项。

  ()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企业应当按照财金[2006]82号的相关规定先补办产权登记。

  上述提交的原始材料如果为孤本,可以以复印件代替。复印件必须经申办企业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如果个别原始材料复印件较厚,还需加盖骑缝章。企业总部或上级单位经与原件核对无误后,方可作为产权登记的合法有效资料提交。

  三、本年度金融类企业产权登记监督检查材料受理截止日为2009522日。各申办单位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报送,超过规定时间申报的按“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产权登记”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金融类企业在办理产权登记过程中,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全面真实有效,按规定填写相应的产权登记表,并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办如实申报相关文件资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以改正。情节严重的,将对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同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提请有关部门对企业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产权登记的。

  ()隐瞒真实情况、未如实办理产权登记的。

  ()伪造、涂改、出卖或者出借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的。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辽宁专员办四处 024-24801212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三

 

会员验证

提交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