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驻辽监[2009]17号
各市财政局:
为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切实做好再生资源增值税先征后退工作,现对辽宁省(不含大连市)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有关程序提出以下要求:
一、根据《财政部关于明确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程序的补充通知》(财监[2009]7号)要求,辽宁省(不含大连市)负责初审的财政部门为各市财政局,复审财政部门为辽宁省财政厅,财政部辽宁专员办为终审部门。
二、申请享受退税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按要求向所在市财政局申请资格认定并提供相应资料,财政局按有关文件要求对纳税人进行资格认定,并对符合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出具资格认定意见。
三、纳税人申请退税时,除按财税[2008]157号文件第四条第三款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外,还应按《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一般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暂行规定》(财监[2003]110号)第三条第二款要求提交有关资料。
各市财政局对纳税人上报退税资料审核同意后,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纳税人的退税资料一并提交给负责复审和终审的财政机关。
四、退税申请受理时限仍按《关于印发<财政部驻辽宁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一般增值税退税审核审批办法>的通知》(财驻辽监[2005]60号),即每年3月、6月、9月、12月20日之后5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专员办集中受理各市财政局报送的退税资料。
五、监督检查
财政部辽宁专员办根据财政部要求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分条例》严肃处理。
二〇〇九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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