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文件豫环办〔2009〕18号 |
关于印发河南省清洁生产审核机构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
各省辖市环保局: 现将《河南省清洁生产审核机构管理规定(暂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三日
河南省清洁生产审核机构管理规定 (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省清洁生产审核水平,规范清洁生产审核服务行为,加强对清洁生产审核机构的管理,进一步完善清洁生产技术服务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为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提供技术咨询、生产过程分析、制定清洁生产方案、编制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等技术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清洁生产审核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条 件 第四条 为企业提供清洁生产审核服务的机构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建有健全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为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提供公平、公正、高效服务的质量保证体系;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相应工作条件,具备文件、图表的数字化处理能力、规范完善的档案管理系统; (三)具有7名经国家清洁生产中心培训合格的清洁生产专职审核师,其中2人应具有高级职称; (四)按章办事、服从管理、求实诚信、实事求是。 (五)无触犯法律、造成严重后果的纪录;未处于因提供低质量或者虚假审核报告等被责令整顿期间。 第五条 清洁生产审核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过系统的清洁生产基本知识、清洁生产审核、行业专业知识培训,并取得清洁生产审核人员培训合格证书; (二)熟练掌握应用相应行业清洁生产标准、清洁生产审核技术指南、生产工艺过程及特点、污染治理及污染源综合利用技术、清洁生产技术等知识; (三)具有相应行业清洁生产审核能力,能独立编写清洁生产审核方案、组织并指导方案实施、进行企业工艺流程分析、编制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等; (四)从事清洁生产审核的人员应能熟练应用相应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标准,掌握所审核行业的生产工艺、污染防治技术,具有较强的分析、审核企业提供的技术报告、监测数据的能力,能够独立完成工艺流程的技术分析、进行物料平衡、能量平衡计算,能够独立开展相关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和指导企业编写审核报告。 第三章 备案程序 第六条 凡在河南省境内从事清洁生产审核的机构,必须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 申请备案的机构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1、清洁生产审核机构备案申请; 2、单位名称、地址、电话,法人资格证明材料、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组织代码(复印件); 3、审核人员的基本情况、主要工作简历,清洁生产审核师培训证书、职称证书、聘用合同及其他资信证明(复印件); 4、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行业范围、相关工作业绩及具备的其他条件; 5、规范健全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有关管理制度。 第八条 申请备案材料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各项内容应完整、清楚,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备案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并与原件完全一致。 第九条 各省辖市环保局负责本辖区内的清洁生产审核机构备案预审工作,符合备案条件的审核机构的备案材料报送省环保厅审查备案。 第十条 各省辖市环保局应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预审核,并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预审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预审审查内容包括:申请机构营业执照、专职审核人员职称证书、培训证书、聘用合同(应查验有关材料原件)、办公设施、规范化管理制度及近三年相关工作业绩等内容。 第十一条 对通过预审的机构,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在接到申请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备案材料的审查,必要时将组织对申请机构进行现场核查。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备案决定。省环保厅将以公文形式发布被批准机构的名单,同时在厅网站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河南省清洁生产审核备案工作每年6月份受理一次,连续3年未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咨询服务机构需重新申请备案。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三条 河南省环保厅每年定期对在河南省境内开展咨询服务的机构所属审核人员进行培训并考核,考核合格者方能继续从事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河南省环保厅每年对清洁生产审核机构进行考核,以公文形式发布考核结果,同时在厅网站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清洁生产审核机构应严格按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规定的程序和相应行业清洁生产审核技术指南进行审核。特殊情况可与企业双方共同商定审核的内容和范围,但不得违背相应行业清洁生产审核技术指南的基本要求。 第十六条 清洁生产审核机构在指导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时,必须将污染物削减作为清洁生产审核的首要目标。污染物削减目标不得低于当地环保局对该企业的污染物削减目标。清洁生产方案和全过程的污染控制措施,应当满足当地环保局对该企业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的要求。清洁生产方案中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削减、低毒无害原料的替代,以及危险废物的安全处置措施,应当满足当地环保局对该企业环境管理的要求。 第十七条 清洁生产审核机构在指导企业开展审核过程中,应当有1—2名行业专家参与企业清洁生产方案的提出、筛选和确定工作,对其中的高能耗企业,审核中应有节能降耗方面的专家参与。各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要将聘用的行业专家报当地环保局清洁生产主管部门备案,本机构内的审核师与所审核行业的专业相符的,亦可作为行业专家备案。
第五章 处 罚 第十八条 各清洁生产审核机构内的清洁生产审核师若有调整变动,应随时报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科技标准处备案。严禁和杜绝审核人员在两家(含两家)以上机构兼职,一经发现将对所涉及的审核机构和审核师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对不按清洁生产审核有关规定、内容和程序进行清洁生产审核,故意弄虚作假、结果不实,或者技术服务能力达不到要求的清洁生产审核机构及其人员,一经调查属实,将在两年内不允许再开展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 第二十条 对企业通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提出的中/高费方案,预期效果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国家或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污染物减排指标;已经发布清洁生产标准的行业,企业达不到相关行业清洁生产标准的三级或三级以上指标要求的,将不能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同时为该企业提供咨询服务的审核机构将不能通过年度考核,并列入不良记录机构名单,对其进行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 两次列入不良记录机构名单的清洁生产审核机构,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将视情取消其相应从业资格,并不再予以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河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发布的《河南省清洁生产审核机构资质管理规定(暂行)》同时废止。 主题词:清洁生产 机构 管理 通知 抄送:各有关单位。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09年4月13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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