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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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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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环发〔2009〕76号
关于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环保局、公安局、交通局:
自治区人民政府已将整治交通噪声和机动车尾气污染作为2009年为民办10件环保实事之一。为控制机动车污染,保护和改善城市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现就加强我区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城市建成区禁鸣区范围,整治乱鸣笛现象
各市县(区)公安、环保部门要加强区域环境噪声的污染整治,按照本辖区机动车污染状况,加强城市噪声达标区建设,扩大城市建成区机动车禁鸣区范围,力争城市区域环境噪声达标。公安部门要依法划定禁止货车、拖拉机等高噪声机动车辆行驶路段和时间,划定禁止使用机动车声响装置的区域,严禁机动车鸣笛,并向社会公告;在禁鸣区内要实施机动车限速行驶规定,机动车辆防盗报警器设置在静音状态;在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要加强对机动车消声器和喇叭的检测,确保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最大限度地减少交通噪声扰民问题。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市区交通噪声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合理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的防噪距离;组织开展交通干道和禁鸣区交通噪声监测。交通部门要加强机动车辆的维修和保养,保持技术性能良好,防治交通噪声污染。
二、开展工况法机动车排气检测工作
自2009年起,全区5市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按照原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规范》的规定实行工况法检测,承担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必须按照工况法检测要求建设相应的检测设备。
为加强检测机构管理,机动车尾气检测机构必须通过自治区质量技术部门的资格认证。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必须通过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资格认证,自治区环保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对申请承担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进行评审,对符合条件的发放机动车排放检测委托证书,持有委托证书的检测机构方可承担机动车排放检测工作。未经委托从事检测的或受委托但不按照要求检测的机动车环保年检机构,自治区环保厅将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予以处罚。
三、实施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
根据环境保护部的要求,从2009年起在全区实施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对在用机动车环保年度检测合格的车辆核发机动车排放合格证和环保合格标志。
环保合格标志根据车辆排放状况分为绿色合格标志和黄色合格标志两种。对年度检测尾气排放环保合格的车辆,达到国家机动车第一阶段(含)以上标准的汽油车和达到国家机动车第三阶段(含)以上标准的柴油车核发绿色环保标志,其余车辆核发黄色标志。机动车在办理安全技术检验手续前,由自治区环保厅委托的尾气检测机构进行排气污染物年度检测。检测合格者,由所在地级市环保局发放环保合格标志。
各市环保、公安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制度,加强环保合格标志发放工作的监督管理。各市环保部门每半年将环保合格标志发放情况报送自治区环保厅和公安厅。
四、加强组织领导,有序推进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
各市环保、公安、交通部门要把开展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作为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工作内容,继续强化政府牵头、各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制定方案、广泛动员,周密布署,有序推进,实现自治区政府确定的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下降1分贝、机动车尾气定期检测率达到60%以上的整治目标,切实改善城市环境质量。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自治区公安厅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主题词:环保 机动车 污染防治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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