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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环保厅:关于加强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监管工作的通知

2009-07-31 10:18:08  
  苏环办〔2009〕240号 各市、县(市)环保局:   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监管工作的通知》(环函〔2009〕109号)要求,现就我省加强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强化项目监管等方面,提出以下几项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项目监管工作。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法人责任制、合同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项目承担单位对资金筹措和管理、施工建设、技术方案、设备采购以及建成后的设施运行全过程负责。各市、县(市)环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对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组织或参与竣工验收,并将有关进展情况及时报送我厅。各级环保部门应高度重视项目监管工作,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督促项目承担单位规范建设程序,按规定使用资金,提高项目建设质量,确保达到项目预期建设目标。   二、进一步加强项目储备和申报审核工作。各市、县(市)环保部门要积极与财政部门协商,按照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认真加强中央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的储备工作,积极组织项目申报和审核,对备选项目的实施基础、开工条件、建设方案、工艺流程、环境效益等进行充分论证和审查,把好项目申报关,提高申报项目质量,并对所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负责。   三、加强项目日常检查和监督。各市、县(市)环保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本地区中央环保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的日常检查,建立项目跟踪档案制度,实行“一项一档”。项目承担单位对技术方案、处理规模、配套资金等有重大变更时,应向省环保厅、财政厅和项目立项原审批部门提出项目变更申请。市、县(市)环保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及时调度项目进度,并于每年12月底将本地区中央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的执行情况(包括竣工验收项目绩效)报送我厅和省财政厅。   四、建立项目竣工验收制度。使用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项目建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申请竣工验收。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补助项目验收工作原则上由市、县(市)环保部门或项目立项原审批部门组织,并尽可能与其他验收统筹安排。重点验收中央补助资金使用、项目原申报内容完成、项目环境效益等情况。项目验收后,应及时报我厅备案。   五、充分发挥建成项目的环境效益。项目承担单位应确保建成项目持续运行并发挥环境效益。市、县(市)环保部门要督促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加强污染排放的动态监测和执法监察。   六、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市、县(市)环保部门在检查中如发现项目承担单位有违规违法行为,要及时向我厅报告。我厅将会同财政厅,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或委托中介机构检查等方式,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性检查,并对项目运行情况开展绩效评估。如发现有违反中央环保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规定的行为,立即提出整改要求,对严重违法违纪的有关人员给予经济和行政处罚,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请各地按照上述要求对本辖区内自2004年以来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补助项目认真进行自查,于6月10日前将总结报告(要求见附件1)和执行情况汇总表(附件2,附件3)(均要求纸质稿和电子稿)上报我厅。 二○○九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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