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文件豫环文〔2009〕140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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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环保局: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449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31号令)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河南省核技术应用项目审批与许可证核发委托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河南省核技术应用项目审批与许可证核发 委托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加强辐射安全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统一规范核技术应用项目与行政许可申报程序和行政审批行为。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449号令)的要求,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辐射环境监管单位。 第三条 按照属地管理、委托授权、分级负责的原则,做好辐射安全监管工作。 第四条 已被委托授权的省辖市负责下列核技术应用项目的审批管理工作。 1、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核技术应用项目; 2、销售和使用Ⅴ类放射源核技术应用项目; 3、新、改、扩建使用Ⅳ类放射源核技术应用项目。 第五条 已被委托授权的省辖市应对下列《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核发、换发进行管理。 1、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 2、销售Ⅴ类放射源的; 3、使用Ⅳ、Ⅴ类放射源的。 第六条 未被授权委托的省辖市,对本辖区核技术应用项目审批和《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工作仍按原规定办理。 第七条 放射源销售单位的建设项目和许可证核发,各省辖市环保局应事先通报省环保厅并会同省环保厅对销售Ⅴ类放射源单位的销售总量、安全防护与监控、源库建设等情况进行核查。 第八条 《辐射安全许可证》使用范围变更的按下列要求进行管理。 1、一个辐射工作单位销售、使用多类放射源、射线装置或者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只能申请一个许可证,以使用类别最高的情况划分管辖权。 2、在已被授权委托的省辖市内使用Ⅳ类放射源的辐射工作单位,已取得省环保厅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在有效期内继续使用。在扩、改建项目时,由所在市环保部门负责环评文件审批,辐射工作单位持审批文件到省环保厅办理许可证变更;在使用期满时,根据使用范围和委托授权,再向所在市的环保局申请换证,换证之前应向省环保厅申请注销原证,持省环保厅注销批文按有关程序到所属地办理。 3、已取得省辖市环保局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并使用Ⅴ类放射源的单位,扩、改建时使用的Ⅳ类放射源未超出省辖市环保局委托授权范围的,由所在市环保局负责变更《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相关内容;超出省辖市环保局委托授权范围的,在向省环保厅申请核发《辐射安全许可证》前应先到当地注销原证。 4、《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和注销由发证单位办理并负责收回原证。 第九条 省环保厅负责对全省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及开放性工作场所的审批,委托授权不包括此项范围,省辖市环保局仍负有日常监管职责。 第十条 按照属地、属权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由省辖市环保局负责进行监管的,由所在市环保部门下达限期整改通知,并监督落实。省辖市环保局对辖区内的辐射工作单位进行监督和检查时,发现违法情况应及时处置并立即上报。 按照审批权限对辐射工作单位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和处罚的,须报请省环保厅同意。 主题词:环保 审批 许可 通知 抄送:省辐射环境安全技术中心。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09年5月27日印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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