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规章 >>内容详细

中国第一重型机械集团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环法〔2009〕40号)

2009-07-31 10:18:10  

中国第一重型机械集团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230200100015457

  组织机构代码:12851256—6

  法定代表人:吴生富职务:总经理

  详细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铁西厂前路9号

  中国第一重型机械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部联合黑龙江省环保厅进行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建设国际一流铸锻钢基地及大型铸锻件国产化技术改造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保部门批准,即于2008年3月25日擅自开工建设。以上事实,有黑龙江省环保厅2009年6月2日《调查询问笔录》及你公司2009年5月19日《关于中国第一重型机械集团公司建设国际一流铸锻钢基地及大型铸锻件国产化技术改造项目违规建设情况的报告》(一重环发〔2009〕55号)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部于2009年6月8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明确表示不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部2009年6月8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环法〔2009〕39号)、2009年6月10日《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我部决定对你公司处以二十万元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部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中央总金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部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部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九年六月十一日

主题词:环保 行政 处罚 决定

抄送:东北环保督查中心,黑龙江省环保厅,齐齐哈尔市环保局。

会员验证

提交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