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请明确水和废水、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属性的请示》(粤环报〔2009〕7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环境监测工作中应执行国家有关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在没有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的情况下,可使用原国家环保总局《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等出版物中的方法。
二、为适应全国环境监测工作的需要,目前我部正在制定相应的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在新标准实施后,应停止使用前款所列出版物中的方法。
二○○九年六月十一日
主题词:环保 监测 标准 函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