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雄可否不问出处 |
工商联提案建议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国家重大课题 |
民营企业能否作为研发主体参与到国家重大专项课题中去?全国工商联向全国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提交提案,希望鼓励民营企业作为研发主体参与国家重大专项课题。
记者了解到,根据2009年全国工商联政协提案准备会议的要求,全国工商联环境商会组织相关部门及主要会员企业对提案工作进行了专题研究。在研究室的指导和会员企业的支持下,环境商会积极组织力量进行提案撰写工作,《鼓励民营企业作为研发主体参与国家重大专项课题》等提案最终以全国工商联团体提案的形式提交本次政协会议。
近年来,为了使科技成果迅速转化为生产力并得到广泛应用,国家对企业参与科技研发工作给予了很大的支持。随着我国各行业市场化改革的逐步深入,民营企业发展迅速,其中,有不少规模大、技术强、管理先进的民营企业,具有很强的自主创新能力,已经成为行业中具有代表性的企业。全国工商联在这份提案中提到,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家重大专项课题的政策得到了社会各界的一致认可,然而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存在许多偏差,导致民营企业实际参与度和参与的有效性比较低。那么问题何在呢?
普遍存在的“兼职”现象,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
全国工商联在这份提案中提出,“作为传统科研主体的大学及科研院所由于涉及自身利益,实际上对此政策并不认可。许多学术专家认为企业只会追求利润,不会愿意投入人力财力作研发工作,或者传统地认为研发本身就是大学及科研院所的事情。”
目前,国家和地方的各种重大课题立项、评审、鉴定和编写实施方案等工作均是依赖业内的学术权威、知名专家进行的,而这些专家基本上都是来自大学及科研院所,大多依靠国家的科研课题来取得研究经费。所以,他们通常不希望民营企业参与其中。这也就造成了一种“兼职”现象:在国家重大专项课题的立项、评审等过程中,这些专家既是申报课题的“运动员”,又是制定规则的“裁判员”。
话语权和知情权缺失,企业参与的机会微乎其微
现在,国家重大专项课题的申报承担类似于一种招投标的形式。科技部会定期不定期发布重大科技指南,有技术研发能力的单位都可以申报承担。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指南的编制要有一定的技术背景,而指南发布后,留下编制课题申报材料的时间非常紧张,最短的甚至只有20天的时间。
因此,只有了解或者参与指南编制过程的单位或个人,才能在如此短的时间内编制出较为完善的课题申报材料,从而最终中标。对于很多企业来说,由于话语权和知情权的缺失,在参与国家重大专项课题和建设示范工程的过程中处于不利地位。
在这个过程中,有机会参与的企业多是一些用户单位。但是,这些企业不可避免只能处于从属地位,其中有些企业并没有任何研发能力,对课题成果的推广也没有实质帮助。而真正具有研发能力的企业,尤其是日益发展壮大的民营企业一直很少有机会参与其中。
提案中提到,根据某重大专项通知公告网页上所有专项课题指南发布项目的统计,截至2009年1月底发布了共计136项课题指南,其中94项为定向委托方式,42项为择优委托方式。实际上,定向委托方式对于不明就里的企业来说根本无缘接触,而择优委托实际上也没有给企业留出多少参与的空间。
建立民营企业专家库,选择不同的研发主体
在市场竞争等因素的作用下,民营企业正在日益重视研发投入,其研发能力也不断增强。全国工商联在这份提案中,就如何真正使民营企业作为研发主体参与到国家重大专项课题中去,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提案建议,要大量吸收民营企业的技术专家进入国家及地方的专家库。这个专家库应该从国内各重点领域的民营企业中进行选拔,选拔标准不同于大学及科研院所单纯以发表论文、申请专利为主要考核标准。这里的专家应以具备的工程经验为主,再结合专利的申请、论文的发表。同时,要让民营企业的专家有机会全程参与国家重大专项课题的前期规划、立项、审查、鉴定、验收等决策过程,这也会使课题方向更加适应现实的应用。
对于不同类型的课题,提案建议国家应选择不同的研发主体。由于企业自身既是成果的使用者,又是成果的推广者,对于示范工程的建立有比大学及科研院所更为便利的条件,因此这类课题应以企业作为研发主体承担单位。这份提案中提到,对于基础性研究及少量的应用性研究,应以大学及科研院所为承担主体单位,而对于大多数应用性研究和开发性研究,应以企业为承担主体单位。
定刚性考核指标择优选择承担单位
提案建议,国家重大专项课题在立项阶段,不仅要征求大学和科研院所的意见和提案,也应该充分吸收具有技术研发能力的民营企业的意见和提案。如果不涉及国家机密,所有国家重大专项课题都应该公开发布指南,邀请有研发能力的单位公开竞争,择优选择承担单位。同时,由于企业众多,技术能力参差不齐,应设定一些刚性考核指标,比如技术资质、研发软硬件条件、研发团队人数、配套资金筹集能力、示范工程建设能力、成果推广能力等。在这个过程中,相关部门还要对参与重大课题的企业进行规范,避免人情关系导致不胜任的企业参与,从而影响整体课题质量。
科研经费的分配一直是一个敏感的问题。提案建议,对国家重大专项课题组内产学研的分工及费用分配原则制定操作细则,明确产学研各自的职责范围、投入及费用分配方式,避免参与的企业有名无实。同样,对于课题成果形成知识产权的具体使用,也要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承担单位,尤其是企业的责、权、利。
同时,提案建议要鼓励民营企业出资参与国家课题。这一方面可以设置参与国家级科研课题的资金门槛,另一方面也鼓励有能力的民营企业独立从事科研活动。
科研成果如果被束之高阁,就只能是一个成果;只有真正被转化应用,才会产生效益,从而实现科研的最终目的。因此,国家许多重大课题都要求要产学研相结合。在这个过程中,民营企业的力量同样需要引起注意。论英雄,请不要问其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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