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杂环类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由我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杂环类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523—2008)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以上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以上标准自2008年7月1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www.mep.gov.cn/tech/hjbz/bzwb)查询。
特此公告。
(此公告业经质检总局孙晓康会签)
二○○八年四月二日
主题词: 环保 农药 排放标准 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