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环管〔1994〕140号)和国家税则税目调整情况,现修订发布《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09年)。凡进口或出口上述目录中有毒化学品的,应向环境保护部申请办理有毒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登记证和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
原国家环保总局和海关总署2006年第80号公告以及原国家环保总局、农业部和海关总署2008年第7号公告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本公告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09年)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