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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运营还有哪些机制障碍?

2012-06-04 15:20:49  

    工业污染专业化治理虽存在诸多优势,但是由于受传统“谁污染,谁治理”模式的制约以及相关政策滞后等因素的影响,在我国还没有大范围推广,尚未形成燎原之势。目前,我国工业污染治理设施的社会化运营比例仍相对较低,只有5%左右,而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社会化运营比例已达到50%左右。


  门前有雪并非只能自己扫
受专业技术所限和执法不严影响,许多排污企业难以做到达标排放,甚至能做到也因成本高昂而放弃


    长期以来,我国推行的是“谁污染,谁治理”的治污政策,这是西方国家奉行的“污染者付费”政策的中国式表述。其政策内核有相近之处,如明确污染产生者是治污责任主体。但两者之间也有明显差异,前者强调的是谁产生污染,谁就有责任进行治理,也就是说“各人自扫门前雪”;而后者强调的是谁产生污染,谁就有责任支付治污费用。可以自行治理,也可以委托别人治理,门前的雪不见得非要自己去扫,也可以付费委托别人来扫。政策的歧义导致治污模式和效率的不同。


    就我国而言,工业污染大部分因“谁污染,谁治理”政策的要求,都由排污企业自行治理,但其受专业技术所限和执法不严的外部环境影响,许多排污企业难以做到达标排放,甚至能做到也因成本高昂而放弃。其结果是,我国工业污染治理效率和水平偏低。相反,西方国家推行“污染者付费”政策,工业污染大多实行专业化治理,加之严格的执法制度,其治污效率明显不同。因此,实施工业污染专业化治理,首先需要打破“谁污染,谁治理”的固有模式,推行“谁污染,谁付费”原则,使专业化的环保公司帮助排污者进行污染治理,代行治污之责。


        主体转移治污责任能否转移?
实现治污责任的转移是企业将治污设施交给专业化公司管理的原始动机,不解决责任转移问题,其对专业化治理的积极性将大打折扣


    由专业化环保公司代工业企业治污并做到达标排放,一般是由双方签订服务合同来实现,这种模式可称之为合同减排服务。但接下来的问题是签订减排服务合同,能否实现责任转移。即通过合同,能否将排污企业的治污法律责任转移至环保企业。这个问题在法
律上似乎未得到解决。


    实践中,排污与治污双方,通过签订合同协议,相互约定在特定情形下,各方承担相应责任。但如果发生违约纠纷,谁能作为第三方进行仲裁,厘清各方责任?作为环保执法部门,其执法的依据仍然是污染物“谁产生,谁负责”,而不会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仲裁,这也不是环保部门的权限。所以,一旦发生违法排污行为,环保部门只能对排污企业依法进行处罚,而不会对治污企业惩处,因其于法无据。


    但从排污企业的立场来说,作为支付治污费用的一方,实现治污责任的转移是其将治污设施交给专业化公司管理的原始动机,不解决责任转移问题,其对专业化治理的积极性将大打折扣。倘若如此,排污企业就无动力实现专业化治理,因不管其是否已经严格履行合同,都承担违法排污所涉的责任。


    要解决这个问题,法律上可以从调整责任主体角度着手,由过去的“谁产生,谁负责”调整为“谁排放,谁负责”。即无论污染物由谁产生,最终由谁排放到外部环境中,就应由谁来承担法律责任。至于排放为何不达标,是排污企业违约,还是环保公司违约,则由双方依据合同解决。环保部门如果遇到违法排污行为,首先应追究污染排放者的法律责任,对排放者依法处罚。


  专业运营商怎么融资?
工业项目能否将企业之间签订协议中的收费权作为质押品,尚不明确


    专业化治理目前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委托治理服务,另一种是托管运营服务。对后者来说,排污企业只是将治理设施委托环保企业运营,环保企业不需要投资建设,因而不牵涉贷款问题。但前者不同,环保企业要负责排污企业治理设施的投资建设,代其实行“三同时”制度,因而涉及到银行贷款问题。这有点类似于城镇污水垃圾项目的BOT模式,环保企业负责整个治理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


    对于市政项目,环保公司可低价购得市政项目所需土地,并将土地使用权作为银行贷款的抵押品。但对于工业治污项目,由于治理设施附着于工业企业的主体设施之中,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也属于工业企业,因而不能将土地作为抵押品进行贷款。与此同时,市政项目还可将与政府签订协议中的收费权作为质押,从银行获得贷款。而工业项目,能否将企业之间签订协议中的收费权作为质押品,尚不明确。因此,贷款难也是工业企业推行专业化治理模式的一大障碍。

  税负征收加大专业运营成本
脱硫项目实行特许经营后,还涉及到双重征税问题


    工业企业如自行解决污染治理问题,则其治理设施建设运营费用可计入企业生产成本,不需要纳税。而一旦委托专业化的环保公司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企业须向环保公司支付污染治理服务费用,环保公司则要缴纳各项税负,这无疑增加了治理成本。


    特别是发电企业的脱硫项目,实行专业化治理(目前所谓的特许经营)后,还涉及双重征税问题,即电网企业将1.5分/度脱硫电价支付给电厂须纳税一次,电厂再将此电价支付给脱硫企业又须纳税一次。这样双重征税无疑加大了脱硫成本,也不利于专业化治理的推行。


  专业技术储备还不足
特别是化工园区等特殊类型的废水治理技术,国内环保公司掌握不多,优势也不明显


    毋庸讳言,目前我国的环保企业研发力量薄弱、技术储备不足,对于解决一些复杂的工业污染问题可能力不从心。实际工作中,也出现了这样的事例,比如某市化工园区污水治理项目,原由国内一家环保公司获得,后来因技术因素不得不退出,改由国外一家知名的水务公司接手。


    目前来看,相较于市政污水项目所用的是常规治理技术,国内环保公司均能掌握,在市场竞争中常以低成本优势胜出。但对于工业治理项目,特别是化工园区等特殊类型的废污水治理技术,国内的环保公司掌握的不多,优势也不明显。因此,当务之急是加大环保科技投入,提高国内环保企业的研发水平,增强环保技术创新能力和集成能力,为工业污染专业化治理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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