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现批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和《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两项标准为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由我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 二、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22337-2008) 按有关法律规定,以上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以上标准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 以上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bz.mep.gov.cn)查询。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 12348-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 12349-90)废止。 特此公告。 (此公告业经质检总局孙晓康会签)
二○○八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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