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2-12 14:02:52
自上世纪80年代末期以来,我国的水资源管理体制和制度发生了很大变化,如灌区管理体制的改革、水价制度的改革、取水许可制度的颁布和水资源费的收取、城市水务体制的改革、节水制度以及一定程度的流域机构统一管理等方面都取得了一定的进展。我国在建立水权制度和水权交易的外部激励环境已经逐步形成。然而,建立水权交易制度仍需解决以下问题。
关键词:初始分配
水权的初始分配应达到以下要求:一是水权的明确性,即水管理部门首先须对水权归属进行明确界定。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农业生产与生活用水的水权界定给以村为单元的集体,城镇生活用水的水权界定给供水机构,生态用水的水权界定给当地环保部门,其他水权则界定给相应的法人或个人。同时应对水权保护和范围进行明确的界定,包括取水时间、地点、水量、比例、计量方式等;二是水权的排他性,即水权受到法律的强制性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犯水权持有者享有的合法权益;三是水权的交易性,即加强送水基础设施建设和水质、水量、水文资料等信息系统建设,为水权交易提供便利条件,降低水权交易的成本,减少水权交易的不必要限制,鼓励水权由低效益使用的部门或地区转入高效益使用的部门或地区;四是水权交易的补偿机制,即对水权交易造成的生态破坏、水质恶化、下游水量大幅减少等外部性问题,应向水权交易方征收合理的补偿费用,对水权交易中的弱势群体、无辜受损者给予适当的补偿,有关部门应建立正式的补偿机制。
关键词:法律完善
在法律方面,我国现行法律对水权的规定较少,对水权交易的规则基本上空白。尽管水利部在《水权转让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水权转让指水资源使用权转让,并对水权转让的基本原则、水权转让的限制范围、水权转让的年限等作出了指导性的意见,但其在性质上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不是行政立法,法律效力有限。由此,水权交易在我国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依据。因此,我国欲建立水权交易市场,实行水权转让制度,就必须完善水权转让的法律制度,在《水法》中明确水权的概念和类型,确立水权转让制度,对已经过时的法律制度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