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上海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曾审议通过了《上海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将于2014年2月1日起施行。全文将在“中国上海”门户网站(
www.shanghai.gov.cn)、“上海政府法制信息网”(
www.shanghailaw.gov.cn)和“东方网”(
www.eastday.com)上公布,并在解放日报上全文刊载。
《实施办法》所称的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行为,主要集中在火力发电、钢铁、石化等工业用水方面,不涉及使用自来水的商业、住宅和相关工业。2012年,上海被水利部确定为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试点地区之一,要求用三年时间先行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国家向本市下达了取水总量指标,要求到“十二五”末控制在122.07亿立方米。实践中的主要问题是,目前本市已存在的取水许可证上记载的取水量总和已超过国家下达的指标。为落实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同时更好地实施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本市重新制定了《实施办法》,并废止了1995年《上海市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落实取水总量控制指标。根据最严格水资源管理的要求,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的约束性指标就是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实施办法》明确了本市取水总量控制指标留有余地、层层分解、逐年下达的一套控制管理措施:一是由市水务局会同市发改委根据国家批准的本市取水总量控制指标,结合各类规划,制定大型企业(集团)及各区(县)的中长期取水总量分配方案;二是由市水务局根据中长期取水总量分配方案,制定大型企业(集团)及各区(县)的年度取水总量分配方案;三是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取水总量分配方案、取水户提出的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向取水户下达年度取水计划,并明确不得超过取水许可证所核定的取水量。
二、细化取水许可管理制度。《实施办法》依据《条例》规定,细化了取水许可的申请范围、审批权限、办理程序等内容,体现了简化审批的精神。一是细化了《条例》规定免予取水许可的情形。其中,明确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日最高取水量10立方米”的情形免予许可。二是明确地下水取水许可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三是简化了工业区块内相关建设项目取水审批的程序,明确对工业区块内已通过规划水资源论证的建设项目,不用再进行水资源论证;四是为解决本市已发取水许可证记载的取水总量已超过国家新下达的总量指标的实际问题,明确延续取水许可的,应当重新核定取水量。
三、规范行业用水定额管理。《条例》明确,按照行业用水定额核定的用水量是取水量审批的主要依据。《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行业用水定额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或者协同各相关部门编制,并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定后颁布,同时,特别强调编制过程应当让相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参与,采用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充分听取其意见,以保证行业用水定额编制的科学性、民主性。
四、明确水资源费征收和使用的管理。根据《条例》规定,取水户应当缴纳水资源费。本市近年收缴水资源费约8千万元/年。为确保水资源费“取之于水、用之于水”,根据《条例》及国家部委有关规定,《实施办法》明确征收的水资源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并进一步明确了水资源费专项用于水资源的节约、开发、利用、保护和综合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或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