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1-03 10:56:24
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对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提出明确要求。为了进一步探讨生态补偿机制的界定对我国各地方环境保护发挥的作用,环境保护部牵头发起了以“解读生态补偿机制”为主题的绿色沙龙活动,并邀请到了知名专家对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的生态补偿机制和生态红线划定政策进行解读。
刘桂环是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生态补偿研究中心主任,主要从事生态补偿、生态经济、环境经济等领域的研究。此次绿色沙龙,刘桂环就专项资金如何作用于流域生态补偿为大家进行了解读。
根据从生态环境补偿机制领域掌握到的相关信息来看,刘桂环主任认为流域生态补偿由国家政策推动和地方实践两个环节构成。国家政策的推动手段主要是上级政府对被补偿的地方政府的一种财政转移支付,或者是整合相关渠道的资金,集中用于被补偿的地区,这里面也包含省内同级政府间的横向转移支付。
在地方实践方面,流域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可概括为三种模式,一是饮用水源地保护的经济补偿;二是跨界的污染赔偿;三是跨界的生态补偿。所谓饮用水源地保护的经济补偿,是以正外部效应内部化为核心,以增强流域生态系统服务为目的的,适用于流域上游提供生态服务,饮用水源地上下游经济发展差距比较大的地区。跨界的污染赔偿,则常发生在水污染问题相对比较严重,环境问题比较突出的流域,由上游对下游进行赔偿,目前地方已经采取的政策手段大多属于这种类型。而跨界的生态补偿就是指,补偿上游为达到达标的水质所付出的一些努力,包括投入的成本和丧失的发展机会等。无论流域上下游是正补还是反补的责任关系,实际上是寻求上下游之间的一种经济和环境的协调。
从流域生态环境的方式看,地方主要探索了省内横向转移支付、设立专项资金、异地开发、水权交易等模式,以设立专项资金为例分析,所谓设立专项资金,是直接向饮用水源地支付专项资金的方式来实现流域生态补偿,以地方自发探索生态补偿为主,国内没有统一的模式,从地方实践来看,设立专项资金的模式,其资金来源相对比较稳定,直接作用于生态补偿,保证项目的落地,确保政策的实施,尤其是受补偿地区的补偿资金的数量、来源以及取向能够清晰的体现出来。
刘桂环认为我国的生态补偿机制还可以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目前用于生态补偿的专项资金来源渠道过于单一,主要是来自于财政转移支付、企事业单位的投入,或者是优惠贷款、社会捐赠,而社会捐赠、优惠贷款实际上相对较少。这种专项资金以项目建设的形式,是对特定地区的专项支出,补偿的覆盖范围实际上是非常有限的,补偿的数额有一定的限制和不足,不能完全满足建设和保护生态环境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