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环境商会以全国工商联政协团体提案形式报送4个提案至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国家发改委答复了《关于建立和完善水价形成和调整机制的提案》,赞同环境商会关于建立水价补贴补助机制的建议。针对若干具体问题,相关回复如下:
一、关于城市供水价格问题。国家相关文件要求综合考虑上游水价以及供水企业合理盈利、改善水质和管网改造等因素,在审核供水企业运营成本基础上,合理调整城市供水价格。各地、各部门已做了大量工作,积极稳妥推进水价改革。至2012年底,36个大中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终端价格年均涨幅9.0%,远高于同期城市居民消费价格年均1.9%的涨幅。
二、关于确定水价调整周期的建议。城市供水价格是由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确定,一般综合考虑当地水资源短缺状况、供水企业经营情况、社会承受能力、价格调整时机等因素。由于上述因素,部分城市存在供水价格调整不及时,供水单位出现亏损等情况。国家发改委将充分考虑城市供水经营成本变化和供水企业经营的实际状况,指导各地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促进节水”的原则,及时合理调整城市供水价格。
三、关于实施水价成本公开和加强供水成本监审的建议。发改委已明确规定了供水企业成本公开和定价成本监审公开的具体操作要求等;对供水成本监审应当遵循的原则、定价成本的详细构成,以及严格成本监审等做出了具体规定。发改委下一步将指导地方严格水价成本监审,进一步扩大成本公开覆盖面。发改委颁布新修订后的《政府定价听证办法》设立了听证人制度,细化了听证会参加人的构成和产生方式。
四、关于建立水价补贴补助机制的建议。社会公众通过向城市政府缴纳税费,已承担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义务,政府有责任将征收的税费用于城市供水等城市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但当前多数城市政府仍要求供水企业自筹资金进行城市新水源地开发建设、供水管网建设与增能改造投入等。国家发改委赞同提出的建立水价补贴补助机制的建议,具体补贴形式及补贴标准,应由地方财政、发展改革(价格)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筹考虑。
2013年12月3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正式发布《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3】2676号),旨在加快建立完善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充分发挥价格机制调节作用。环境商会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通过提案形式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企业需求,使其成为搭建政企信息交流平台的重要举措之一。今后,环境商会也将紧密围绕环境保护重点领域开展工作,致力于解决环保产业行业发展共性难点,在政府部门相关环保产业政策制定过程中充分发挥咨询服务和决策支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