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函【2014】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各中央企业:
为帮助企业更好地防范海外投资的知识产权风险,及时妥善地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现印发《境外企业知识产权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
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加强对《指南》的宣传,指导我企业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了解并遵守东道国知识产权政策法规,加强知识产权风险和纠纷应对工作。
商务部
2014年2月8日
境外企业知识产权指南(试行)
第一条【宗旨】为指导中国企业及其在境外投资设立的企业进一步规范在投资合作活动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知识产权相关行为,及时防范知识产权侵权风险,妥善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引导企业积极维护自身权利并充分尊重合法权利人的权利,树立中国企业良好社会形象,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中国企业境外投资合作活动中的知识产权相关行为,包括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意识培养】企业应不断加强能力建设,提高知识产权意识,全面提升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增强企业国际竞争力。
第四条【文化建设】企业应建设有知识产权内涵的企业文化,重视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和储备,做好企业员工的知识产权培训工作。
第五条【制度建设】企业应建立符合实际的知识产权相关的内部激励与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研发鼓励制度、研发档案管理制度、商业秘密管理制度以及流动人员知识产权保护义务管理制度等。
第六条【人员配置】企业应配备知识产权法务人员,处理知识产权相关事务。
第七条【资金配备】企业应设立专项资金,用于知识产权的创造、研发、培育、推广、保护以及知识产权纠纷的避免和处理。
第八条【进入前总体要求】在进入海外市场前,企业应充分了解同类企业在国外的知识产权状况、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制度以及该国知识产权诉讼环境。
鼓励企业在进入海外市场时,积极与我驻当地经商机构、当地政府、行业协会、专业服务机构等建立联系并保持交流和沟通。
第九条【海外知识产权战略】鼓励企业围绕境外投资合作发展战略,根据自身情况、竞争对手状况以及市场所在地状况,合理、经济地建立海外知识产权战略,建立专利、商标、版权等相关知识产权海外策略与布局,在已经和即将进入的海外市场,积极寻求知识产权的保护。
第十条【专利】鼓励企业根据自身经营战略,重点选择相关海外市场提出专利申请。
第十一条【专利】鼓励企业在申请专利时,不但要对核心技术申请专利,也要对相应的外围技术及时进行研发和申请,以避免因不掌握外围专利,影响核心专利的使用范围,引发不必要的侵权或纠纷。
第十二条【专利】鼓励企业根据市场动向及时调整专利策略,并分析以往的专利,找出防御性专利和竞争对手可能用来攻击的专利,以更好应对潜在的专利纠纷。
第十三条【商标】鼓励企业根据自身经营战略,重点选择相关海外市场提出商标申请。
第十四条【商标】鼓励企业在产品进入特定海外市场之前先行申请商标注册,以防止被竞争对手抢注,避免不必要的商标侵权或纠纷。
第十五条【著作权】鼓励境外企业根据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申请作品登记,以此获得权利的初步证明,避免或减少因著作权归属问题发生纠纷。
第十六条【境外销售】鼓励中国企业在从事境外销售时,聘请专业知识产权机构对自身销售产品所涉及到的技术、商标等是否侵犯该国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进行调查。
经调查后如果有侵权情况存在,可对自己的产品进行改进,避免侵权结果的发生。
第十七条【境外生产、销售】境外企业应严格遵守所在国家或地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不得从事侵权行为,不得生产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
第十八条【境外收购】鼓励中国企业在从事境外收购时,聘请专业知识产权机构及行业顾问就目标企业的知识产权状况进行尽职调查,确保其不存在侵权或其他法律瑕疵,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知识产权侵权或纠纷。
第十九条【纠纷应对原则】鼓励企业积极应对知识产权纠纷,根据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及相关国际条约,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鼓励企业优先通过商业谈判或调解的方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
第二十条【对方侵权】企业在所在国家或地区境内发现他方涉嫌侵犯自身知识产权合法权益时,要及时搜集对方侵权证据,如情况紧急,可依法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第二十一条【对方侵权】企业确认在所在国家或地区遭受知识产权侵权后,可通过向对方发送律师函或沟通协商的方式解决。若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可选择申请临时禁令或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被控侵权】企业在所在国家或地区境内被控侵犯知识产权时,应及时搜集影响对方知识产权权利稳定性的证据及确认自身权利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以进行侵权评估。
第二十三条【被控侵权】企业在所在国家或地区境内被控侵犯知识产权,被提起诉讼的,企业应尽快建立应诉团队,确定适当的诉讼策略。
第二十四条【执行裁决】企业在所在国家或地区境内被最终裁决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认真执行东道国或地区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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