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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购买环境服务再获支持

2014-05-05 13:28:43  

    财政部国库司近日发布《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政府向社会采购服务项目的具体分类。环境服务位列其中的第三类,即政府向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类别。

    《通知》提出,要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竞争有序、结果评价”的原则,针对服务项目的不同特点,探索与之相适应的采购方式、评审制度与合同类型,建立健全适应服务项目政府采购工作特点的新机制。

    同时,加强政府采购服务项目采购需求管理,积极培育政府购买服务供给市场。严格服务项目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对金额较大、履约周期长、社会影响面广或者对供应商有较高信誉要求的服务项目,可探索运用市场化手段,引入政府采购信用担保,通过履约担保促进供应商保证服务效果,提高服务水平。并建立绩效评价与后续采购相衔接的管理制度。

    根据现行政府采购品目分类,按照服务受益对象将服务项目分为三类:第一类为保障政府部门自身正常运转需要向社会购买的服务。如公文印刷、物业管理、公车租赁、系统维护等。

    第二类为政府部门为履行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等职能需要向社会购买的服务。如法规政策、发展规划、标准制定的前期研究和后期宣传、法律咨询等。

    第三类为增加国民福利、受益对象特定,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包括以物为对象的公共服务,如公共设施管理服务、环境服务、专业技术服务等;以人为对象的公共服务,如教育、医疗卫生和社会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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