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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环保一体化亟须法制约束

2014-06-18 15:10:07  

  近日,一则“京津冀环保方案月底将出台”的消息为炙手可热的京津冀一体化概念再添一把火。据悉,《京津冀地区生态环境保护整体方案》已形成,预计将于6月底出台。这意味着,京津冀一体化概念将率先由环保领域践行,而为确保环境保护目标在区域内实现,包括统一限行,统一限排,统一油品质量,统一环保标准等一系列措施都将得以贯彻。

  就此,中国经济时报记者6月16日专访了长期关注京津冀区域污染防治的北京公众与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他认为,京津冀三地的环境污染倒逼压力日益增长,寻求一体化解决路径实属必然。

  在力求相关环保标准实现统一对接的同时,厘清诸如技术进步、装备改造、产业升级等影响污染排放的阻碍因素,确保区域内环境立法先行更显重要;此外,促进环境守法的手段和机制也应该尽快完善,积极推进京津冀沿着环保一体化的方向尽早迈上法制化约束轨道。

  环保一体化应先识别污染源

  中国经济时报:京津冀三地积极推进环保一体化,对日益严峻的生态环境有着怎样的意义?

  马军:实际上,早在京津冀寻求一体化发展之初,环境污染的倒逼压力就早已有之,而为应对区域内日益恶化的生态环境,积极推进环境保护也被公认为是推进京津冀一体化提速布局的主要动力之一。

  因此,环保先行是顺应了客观规律,当然,我们也乐见京津冀一体化能够在环保领域先行,并认同应该更多执行统一标准,毕竟区域的污染已经形成,还需要从区域统一治理的视角去解决。

  中国经济时报:三地寻求环保一体化面临的困难有哪些?

  马军:京津冀三地发展阶段不一,产业结构也不尽相同,自身具备能够辅助于环境治理的能力也是层次不一,所以,在三地寻求协调一致治理环境污染方面的确存在困难之处。比如,三地对污染源相互之间并不了解。这势必对一体化治理以及相互之间的监督和协调形成阻碍。

  在京津冀环保一体化进程中,首先需要解决互相之间对各自污染源的识别,以及相关信息的共享。当前,对于京津冀而言,推进污染源监测和信息共享步伐是参差不齐的。虽然京津冀三地都已各自建立了平台,但运行的情况还不理想,比如,河北很多环保监测数据依然缺失,天津不仅缺失而且严重滞后,北京也未能实现每个小时进行发布,仍停留在日均值发布的阶段。

  当前看来,对区域内污染源状态不明的现状加以改善,或将成为京津冀一体化在环保领域最先突破的工作。

  统一治理需协调利用资源

  中国经济时报:既然京津冀三地发展状况不一,各自具备的条件也不尽相同,应该如何贯彻执行统一的环保标准?

  马军:在能够准确掌握区域内污染源状态后,同时在相关数据公开透明的基础之上,京津冀才有可能更好地使用各项资源,比如针对生态服务功能的生态补偿机制等,而在资源利用上同样需要互相配合。

  以北京为例,其自身拥有更多可利用的资源用来治污,如果能将这些资源共同应用于区域内其他地区,比起单纯依靠解决北京范围内的污染问题而言,可能会带来更好的效果。与此同时,天津、河北由于环保压力,均面临着很痛苦的能源结构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问题,在转型过程中,如果能够得到北京地区优质资源的支持,协助其产业转型和升级改造,效果将惠及整个区域。

  但是,这还需要京津冀共同形成意愿,通过公平合理的磋商,形成科学可行的解决方案,同时还要杜绝出现一方强加于人和纯粹自上而下地解决治理污染意愿的现象。

  中国经济时报:《方案》或将要求京津冀统一限行、限牌,统一油品质量和环保标准,你认为标准的统一将面临哪些阻碍?

  马军:对于京津冀地区而言,面对共同的环境污染问题,统一相关标准是必要且必然的。其中,备受关注且影响广泛的机动车使用问题,也将直接受益于标准的统一。

  首先,需要找到统一标准带来的相关技术设备升级所需的巨额资金来源;其次,投入之后是否能够确保油品质量提高和环保标准执行贯彻,是否能够杜绝出现因为利益而选择成本更为低廉的油品销售等问题都还值得关注。

  这还有赖于协调各方资源,并统一三地多个相关部门的思想,方能贯彻相关标准统一的政策要求。

  法制化约束应与协调机制并行

  中国经济时报:有观点认为,《方案》应该专门成立京津冀一体化委员会,由国务院副总理负责牵头协调环境保护。你认为委员会的建立是否必要?能否有效确保区域内的环境保护目标达成?

  马军:在国际上,通行的跨区域治理污染的惯例,既有自上而下的国家层面协调,同时,成立所跨区域各方均有参加的委员会也是必不可少的,这有助于将各方问题、需求和挑战逐一提出,形成各方认同的方案,也唯有都认同的方案才能发挥作用。

  应该认识到,设立委员会等高层级的机构是必然的,但是也不能完全寄希望于这样一个委员会的机制能够解决所有问题。实际上,在解决问题上最终还是要形成强有力的基于法律法规的约束,同时在全社会共同形成必须达成相关要求的舆论氛围。

  因此,还是应该呼吁将有关环境保护的问题和要求尽快纳入法制化约束的轨道上来,在国际上,违反法律约束是不被允许的,一旦触犯了相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要求,对于地方违法主体而言,势必要面临走进法庭被强制执行相关要求和标准的命运,因此,必须促成其主动意愿形成。而现在对于我们而言,往往能找到可以变通的方法,理由就是环境违法成本低,处罚轻,而环境违法后换取的经济效益极高。

  应该强调,环境立法必须先行,一系列可为的促进环境守法的手段和机制也应该尽快完善,其中,应促成相关信息对全社会的公开,交由全社会共同监督,这就有可能促使这些问题受到重视,法律法规贯彻和执法干预都将更为顺利,环境执法如此,京津冀一体化在环保领域的一体化,同样可以遵循这样的路径,加以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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