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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场地管理要到点子上

2014-07-29 14:05:41  
  我国对土壤地下水的环境管理以事前预防为主。目前,虽然环评制度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对建设项目预防土壤地下水污染有一定的要求,但预防措施大多有一定的有效期,过期则可能失效。
  因此,在国内污染场地责任机制的缺乏让生产者不仅没有主动防污治污的积极性,还在偷偷关停污染防治设施造成污染损害后以“环评通过”、“已安装治理设施”等说辞逃避责任。
  □明确责任主体是关键
  相比国内污染者可以轻易逃脱罪责,美国规定业主必须为污染造成的损失负全部责任

  相比国内污染者可以轻易逃脱罪责,“美国的环境法律规定业主必须为污染造成的损失负全部责任,追责也很严格。因此业主时刻小心,尽量不造成污染,一旦发现污染立即向环保部门汇报,并积极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处置。”轻工业环境保护研究所副研究员杨苏才认为,美国污染场地环境管理的制度设计比较合理,责任主体较为明确。
  AECOM中国区棕地治理与再开发总监彭勇也表示,在美国,大气、水、土壤、固废环境管理是紧密联系的一个整体,土壤和地下水没有什么“特殊待遇”,工厂在日常生产经营中“循规蹈矩”做好化学物质的管理和废物处理排放,管好水、气的同时自然也就防止了地下的污染。调查修复程序可以在三种情况下启动,一是化学品泄漏或发生污染事故,二是生产场地污染导致场地外污染,三是工厂所有权、生产性质发生重大变化。
  “除敏感水源地、潜在重大污染源等外,美国法律通常不强制要求运行的工厂进行日常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测。但由于污染修复责任界定明确,污染责任人无法逃脱,而且污染发生后拖延越久,污染扩散影响带来的风险和责任越大,因此责任方会严格管理,避免污染发生,并定期审核检查,一旦发现污染便会及时采取行动。”彭勇如是说。
  此外,据ESD China和中环循(北京)环境技术中心董事总经理龚宇阳介绍,拨打美国政府设立的热线电话,报告污染或疑似污染也是启动场地污染初步调查的常见途径。
  “对于尚未扩散到厂区外的地下水污染,业主的灵活性相对大一点,可能会倾向于采取一些相对经济的修复方案,或只是阻止污染进一步扩散。”北京宜为凯姆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技术总监单晖峰介绍,美国的一些大型工业企业因为内设环境部门,所以往往会自行管理修复工程项目,其他公司则委托专业公司管理。
  专家指出,美国污染场地环境管理虽然是以事后管理为主,却起到了很好的预防作用。
  □合理设计修复监理和验收
  国内由于制度不健全,政府无法完全信任修复企业,一些企业也缺乏自觉性,环境监理程序比较复杂

  合理的制度设计也反映在监理和验收环节。江苏上田环境修复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姚凯介绍说,美国环保部门的理念是,修复企业遵照由环保部门批准认可的方案实施,凡事依据规范及法律而行,责任明确,不需时刻严格监督。因此环保局不指定第三方监理单位,一般也不派遣专人监督修复施工。验收时,修复公司向环保部门提交修复实施阶段的所有资料,供环保局官员对照修复计划及目标进行审核,而且由于修复期间一般都有阶段性汇报和审核,最终验收实际上主要是数据资料的总结,所以多数验收无需召集专家组。
  “国内则截然不同,由于制度不健全,政府无法完全信任修复企业,一些企业也缺乏自觉性,环境监理方都是紧跟修复施工全过程,对各环节取证留底,并编制监理报告等,程序比较复杂。由于修复期间基本没有阶段性汇报和审核,验收都需要召集专家。”龚宇阳认为,从理念、程序、操作等方面综合来看,中美在监理和验收环节约有30年差距。
  “此外,中美一个很大的差异是,美国环保局的专家组大多是行业内经验丰富的资深工程技术专家,我国则多为高校教师及科研院所的学术研究人员。人员结构不同对专家组评审结论的专业性影响比较大。”姚凯这样说道。
  □潜在污染场地应立即行动
  应该对工矿企业、加油站、油罐库、固废处理处置场地等容易发生污染的场地开展定期监测

  值得庆幸的是,“目前国家已对工业企业场地环境管理流程提出要求,一些地方环保部门已根据本地情况出台了相关措施。”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土壤污染防治研究中心副主任龙涛表示,《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就要求对潜在工业污染场地进行排查,强化修复施工和开发利用过程的环境管理,并落实管理责任。
  宋云呼吁,我国应该对工矿企业、加油站、油罐库、固废处理处置场地等容易发生污染的场地开展定期监测,发现污染立即行动。“比如加油站更换罐体时,能不能借机检测一下土壤和地下水?能不能对现役工业场地周边的土壤和地下水环境每年检测一次,和本底值作对比?”他表示,这些数据是识别土壤地下水污染源的依据,应该每隔一定时间上报环保部门,为将来认定污染责任打好基础。
  “我国完成了全国土壤污染调查,取得的数据虽能为宏观决策提供参考,对指导治理修复却不太适用。”中国环境修复产业联盟秘书长、中国环境修复网主编高胜达呼吁,土壤地下水污染的危害已经频繁显现,相关工作都应该从能够指导治理修复工作的角度出发。
  “无论是进一步的详查、摸底还是建立污染场地清单,都要问一问,能不能对治理修复有切实帮助?对媒体报道和群众举报的污染场地信息,能不能尽快开展调查评估和修复?如果发现一个场地污染很严重、影响很大,是否也一定要等到清单完成后才采取措施?我国已掌握不少已知污染且危害严重的场地,意识到治理修复的紧迫性,及早行动才是抓住了事物的主要矛盾。”高胜达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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