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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污水处理难题待处理

2014-08-13 14:40:49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提出,我国的常住人口城镇化率由2013年的53.7%提高到2020年的60%左右。随着城镇化的快速发展,我国面临着城镇污水处理能力不足,水环境持续恶化等突出问题。

  由于我国各区域之间经济发展状况不同,所处地理位置不同,总体规划布局不同,城市管理运行效率不同,导致城镇污水管理和处理水平参差不齐,存在诸多问题需要化解。

  首先,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和建设未能与城镇化进程相匹配。污水处理设施主要包括污水处理厂、污水收集管网及其他一些配套设施。近十年来,我国污水处理厂的数量飞速增长,污水管网里程数也快速增加。然而,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却未能完全与城镇化进程相匹配。部分地区污水处理厂规划和建设过于超前,建设完成后实际收纳污水较少,部分污水处理设施长期闲置;或者建设的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严重落后于地区经济发展速度,现有污水处理厂超负荷运转,处理能力之外的污水只能直排外环境。

  其次,污水处理设施无法稳定发挥处理效果。近些年,随着污水处理厂数量的飞速增长,对专业的运行管理人员的需求大幅增加,然而,符合要求的人员却比较缺乏,导致部分污水处理厂无法得到科学有效的管理,无法全面发挥污水处理厂的处理效果;地方环保部门对污水处理厂的检查频次低、监管不到位,在日常的监督检查中走过场,日常的监督性监测和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控手段未有效利用,未及时掌握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状况,部分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人员不尽心尽责进行管理;部分工业企业将未处理达标的工业污水或者超出企业承载能力的事故污水直接排入下水管网,对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稳定性产生冲击,个别情况甚至会导致生化系统的崩溃、污水处理厂停运,而含较高浓度重金属等污染物的工业污水则会导致污泥中的部分指标严重超标,只能按照危险废物进行处置;部分地区制定的污水处理费收取标准偏低,且无法完全收取到位,部分地方政府由于财政比较困难,对污水处理的补贴不足甚至挪用污水处理费,无法将相关费用及时拨付到位。

  第三,污水处理产物尚未得到有效处置。虽然我国大部分城镇污水经过了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理且达到排放标准,但是未得到有效处置的污泥和大量直排的中水仍然持续污染水体和土壤,城镇污水处理难题尚未真正化解。环境保护部于2010年下发了《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然而,当前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仍未得到有效处置。当前污泥处置以垃圾填埋场填埋为主,但是过高的含水率使得垃圾填埋场产生滑坡、渗滤液大幅增加等问题,部分垃圾填埋场甚至因此拒绝接受污水处理厂的污泥;通过工业窑炉进行焚烧处置则成本较高,且处置能力有限,处置的比例非常低;污泥处置不畅导致污水处理厂减少排泥甚至不排泥,排放的污泥露天堆放,随意抛弃、倾倒现象成为常态,使得水体和土壤受到了持续的污染。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认为地方政府应将生态文明理念全面融入城镇化进程,统筹管理,化解城镇污水处理难题,为城镇化的高质量发展提供重要保障。

  一是做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和建设。作为城镇污水顺畅运转的重要一环,地方政府应把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升级改造作为城镇化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建设新城区或者改造老城区、棚户区时对城镇污水增量进行科学测算,按照总体规划、分段建设的方式新建污水处理厂,避免污水处理厂无水处理或者处理能力不足的问题。对新建设的居民区和计划进行改造的老旧小区、棚户区,应及时配套雨水污水收集管网,保证污水的有效收集和处理。

  二是建立保障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运行的长效机制。环境保护部今年6月发布并即将于9月1日实施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对污水处理厂如何运行管理进行了规范,地方环保部门应及时组织污水处理厂的管理人员对规范进行学习,全面提高运行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建立和完善针对环保部门工作人员的考核机制,提高工作人员的责任心,增加对污水处理厂的监督频次,整合监督性监测数据、在线监测数据,以及中控系统实时监控平台和实时视频监管系统等对污水处理厂的运行进行综合管理;建立污水处理厂第三方运营公司退出机制,对缺乏责任心、运行管理比较差,无法达到要求的公司,责令退出整个地区的污水处理市场;在有条件的地区推进生活污水和工业污水分开治理改革,减少工业污水对污水处理厂和污泥的影响;对贫困地区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费用作为民生工程进行转移支付,设定适合地区实际情况的污水处理费收取标准,研究制定《污水处理费收取和拨付管理条例》,建立以环保部门对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考核情况为基础的拨付机制,通过转移支付、污水处理收费和财政补贴保障污水处理厂的费用支出。

  三是构建循环发展的城市建设运营模式。循环发展是城镇化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而污泥和中水的资源化利用是构建循环发展的城市建设运营模式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要求,污泥处理处置应遵循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的原则,笔者认为在此基础更应该做好污泥的资源化处置。在做好污泥监测的基础上,对符合国家标准的污泥进行发酵处置作为土壤改良剂、园林绿化使用或者进行污泥干化后送有资质的有机肥企业作为有机肥的配料使用,对于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选择污泥干化后焚烧或者通过燃煤电厂、水泥厂协同处理的方式进行处置,降低含水污泥的填埋比例,减少污泥对地下水和土壤的污染。中水一直未受到地方政府的重视,在水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差的地区,地方政府应将中水纳入国家的资源进行管理,在城市规划中统筹规划工业园区或者工业企业和污水处理厂之间的位置关系,实现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改善地区环境质量的双赢。

  作者单位:环境保护部东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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