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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治理的公共经济学视角

2015-04-01 11:05:46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环境问题也日趋严峻,环保成了街头巷尾的热门话题。笔者试着从财政及公共经济学的视角探寻环境污染的原因及对策。

  外部效应与惩戒不力是形成污染的主因

  由于政府治理污染外部效应的存在,导致地方政府治理污染积极性不高。在环境保护方面,环保部门由于工作成效不明显而饱受诟病,但这却有较深的制度因素。目前,我国各级政府都设有环境保护部门,负责辖区内的环境治理和保护工作,是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主体。各级环保部门在机构隶属关系上直接隶属于本级地方政府,可以说,这一隶属关系的划分是当前环境治理力度不足的直接原因。由于大气污染、水域污染等污染事项的波及范围较广,其产生的危害往往超出了当地政府的行政管辖区域,本地政府并不承受污染的全部成本,污染成本由更大的范围承担。但是,如果对某些污染企业采取如关闭污染源等治理措施,则会对地方的经济造成直接损害,危害地方就业及财政收入等各项经济指标,即治理污染的成本全部由地方政府承担。可见,治污具有很强的外部效应。由于其外部效应的存在,不可避免地导致了地方政府在污染治理上不够积极。

  由于企业治污成本与政府处罚力度不匹配,导致企业缺乏治污的动力。除了地方政府治理污染积极性不高,导致污染严重的另外一个重要原因则是由于当前在环境污染方面的处理处罚措施较轻,排污费的收取标准较低,企业排污所受的处罚明显低于企业安装除污设备的成本。如在新环保法出台前,针对水污染等严重污染行为的最高罚款限额是100万元,其他很多都在10万元以下,违法成本极低。但一般的企业大型除污设备价格多达数百万元,守法成本较高。这种不匹配,导致了企业普遍缺乏主动进行污染治理的动力,不可避免地加重了污染程度。

  完善治污事权与加大处罚力度是手段

  通过治理污染事权的合理调整,将政府治污收益内部化,消除政府治理污染的外部性。地方政府对排污行为的纵容,是一种以邻为壑的做法,有利于本地经济爆发式增长,却损害了更大范围内的整体利益。因此,对中央政府来讲,需要从大范围乃至全国的角度,考虑环境污染的整体成本,并以此为依据制定和执行环境治理政策。这就必须对当前的环境保护事权进行调整,把目前隶属于各级地方政府的环境保护机构在行政关系上划为环保部的直属机构,成为中央机构的一部分,而不是地方政府组成部门,使其不再单一从地方的角度考虑环保执法成本,从而消除环保执法的外部性,强化执法力度。

  通过完善对企业排污行为的收费及处罚力度,增加企业排污成本,促使企业主动治污。治理污染并不是彻底消除污染,这在当前的技术手段下是无法实现的。我们的目标,应该是通过微观上企业的污染成本与收益的平衡,达到宏观上全社会经济发展与环境污染承受度的整体平衡。具体来说,就是要通过科学详细的论证,设置合理的排污费及污染行为处罚收费标准,使企业在治污和排污之间,进行经济上的权衡,并在权衡后,对污染水平进行有利于政策目标方向的调整。同时也促使企业提高生产技术,降低单位产量的排污量,最终降低整体的污染水平。

  (作者单位: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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