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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 开门迎民资(热点解读)

2015-05-04 10:24:47  

  政府单一力量不足,需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加入

  “推进水污染防治,保障国家水安全,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也是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然而,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单靠政府的力量还不够”,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白景明表示,必须改变政府单一供给格局,拓宽环境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渠道。

  实施意见明确,逐步将水污染防治领域全面向社会资本开放,推广运用PPP模式,建立和完善水污染防治领域稳定、长效的社会资本投资回报机制。在水污染防治领域形成以合同约束、信息公开、过程监管、绩效考核等为主要内容,多层次、一体化、综合性的PPP工作规范体系,实现合作双方风险分担、利益共享、权益融合。

  根据实施意见,水污染防治领域推广运用PPP模式,将以费价机制透明合理、现金流支撑能力相对较强的存量项目为主。而除了这些存量项目,经过充分论证的新建项目,也可采取PPP模式。同时,鼓励结合项目的自然条件和技术特点,创新融资模式,盘活存量资产,形成改进项目运营管理的有效途径,以此构建起社会资本全程参与、全面责任、全生命周期管理的规范化PPP模式。

  对于政府与社会资本合力的好处,白景明介绍,“这利于进一步强化社会整体水污染防治能力,利于提高水污染防治服务质量与管理效率”。

  健全回报机制,实现参与者“有利可图”

  实施意见明确,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推进水污染防治,要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突出重点。纳入国家重点支持江河湖泊动态名录或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等相关资金支持的地区,率先推进PPP模式。纳入国家一般引导江河湖泊动态目录的江河湖泊,按照逐步推进、务求实效思路,积极推广运用PPP模式。

  同时,还要充分考虑不同地区、不同流域和湖泊、不同领域项目特点,因地制宜,采取差异化的合作模式与推进策略,分类、分批推进水污染防治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推广运用PPP模式,重点主要包括: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湖泊水体保育,河流环境生态修复与综合整治,湖滨河滨缓冲带、湿地、水源涵养林建设,地下水环境修复、污染场地修复以及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业园区污染集中治理、城镇生活垃圾收运及处置等。

  “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水污染防治,需要健全回报机制,让参与者‘有利可图’。”白景明认为,要优化政府补贴体系,建立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保障投资者的合理收益,这将是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的关键。

  如何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对此,意见明确提出,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环境,维护市场机制基础性作用。规范项目合作伙伴选择程序,建立合理的风险分担、收益共享机制。综合采用使用者付费、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政府付费等方式,分类支持经营性、准公益性和公益性项目。同时,积极发掘水污染防治相关周边土地开发、供水、林下经济、生态农业、生态渔业、生态旅游等收益创造能力较强的配套项目资源,鼓励实施城乡供排水一体、厂网一体和行业“打包”,实现组合开发,逐步从“补建设”向“补运营”、“前补助”向“后奖励”转变。

  降低准入门槛,拓宽社会资本进入渠道

  关于各级相关部门如何更好地推进PPP模式,实施意见要求,各级财政、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组织实施,统筹协调,履行责任,加强监管,切实提高水污染防治能力水平,实现水环境质量改善。建立独立、透明、可问责、专业化的PPP项目监管体系,实行信息公开,鼓励公众参与,接受公众监督。

  意见还指出,建立政府、服务使用者共同参与的综合性评价体系,推广第三方绩效评价,形成评价结果应用机制和项目后评价机制。

  “推广运用PPP模式,特别要处理好政府与企业的关系,严格界定政府与市场的边界。”白景明指出,整个项目的操作流程应规范透明,该由政府管的、要切实管住管好,该由企业做的、要放手交给企业;同时,还要进一步完善制度,降低准入门槛,清理审批限制,拓宽社会资本进入渠道。  

  链 接

  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即公私合作模式,是公共基础设施的一种项目融资模式。在该模式下,鼓励私营企业与政府合作,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推广PPP模式,能充分发挥政府和私人部门各自优势,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效率和质量,实现长期激励相容。

  与传统投融资方式相比,PPP有4个鲜明的特征:全生命周期、物有所值、风险共担、激励相容。

  2014年以来,财政部已相继出台了PPP工作通知、操作指南、合同指南等多项规范操作规章。此次在水污染防治领域大力推广PPP模式,对提高环境公共产品与服务供给质量,提升水污染防治能力与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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