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0-16 15:37:04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如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地的水污染。2017年底前,工业集聚区应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并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园区资格。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前不久在回应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报告的专题询问中再次强调了这一要求。
但笔者发现,目前工业集聚区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管理暴露出诸多弊端。工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建设到底难在哪儿?
首先,工业集聚区规划缺乏约束力,园区引进工业项目类型超出规划范围,影响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工业集聚区定位经常随经济发展形势而变,很少从循环经济和技术经济互补性角度考虑“三废”的出路。引进工业项目的变化使按照原来规划建设的集中废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变得困难,有些甚至无法正常运行。
其次,工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设计建设标准无法满足园区废水处理的要求。很多工业集聚区的污水处理厂建设时,没有从技术角度论证工业废水处理达标排放的可行性,而是采用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设计思路进行建设,很少从工业废水的特征污染物入手提出污染控制思路,缺少预处理环节和废水水质调控手段。这给工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的整体达标排放带来很大难度,存在安全隐患,致使有的工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从建成后就一直无法达标排放。
第三,工业集聚区污水收集管网不利于对接管企业进行监管。工业废水大多采用暗管或压力管过计量井进入排污总管,这为个别企业违法偷排工业废水创造了条件。由于大量特征污染物(如钠盐、硝基化合物、杀菌剂等)短时间进入管网或者有些企业一段时间内严重超标排放,导致污水处理厂生化处理工艺彻底崩溃,污水处理设施陷入瘫痪,通常需要1个月~2个月的恢复期才能正常运行。
第四,由于采取进管COD标准的“一刀切”,进管废水的可生化性降低,污水处理厂生化处理工艺无法实现设计效率。部分企业为了降低预处理成本,预处理装置多采用生化处理工艺,去除易降解的有机物,以达到接管标准。还有些企业排放的废水可生化性高,对工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的稳定运行有促进作用,但是为了满足统一的接管标准,建设了生化预处理设施,去除了碳源等有用成分,不利于园区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和整体的节能减排。
第五,企业废水预处理、工业废水排污管网管理和污水处理厂运行实行多头管理,不利于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目前,企业废水预处理装置由业主自行建设和运行管理;预处理装置排放口由环保部门监管;工业废水排入管网许可由市政部门负责;污水处理厂排放口又由环保部门监管。园区污水处理厂运行不正常时,污水处理厂把责任推到管网进水不符合设计标准要求,认为环保部门对排污企业监管不到位,预处理未能达标;而是否允许企业污水排入网管由市政部门决定,环保部门未能及时掌握相关情况,容易出现管理空缺和漏洞。
为保证工业集聚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做好园区污水处理工作,需要创新管理制度。结合目前工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建设和运行管理出现的问题,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要维护工业集聚区规划环评的权威性。招商引资进来的企业所属行业必须与规划环评审查的要求一致。与规划环评要求不一致的工业企业,在规划环评修改之前一律不准进入园区,以确保整个园区环境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行。工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的设计建设必须根据规划环评确定的特征污染物设计主体处理工艺,以确保高效、稳定的处理效果和出水水质达标。
要实行企业工业废水分质进网。由于工业废水的特殊性,必须从污染源头开始抓起:根据工业废水不同性质,按照废水水质,采用不同的预处理标准,以有利于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为前提、有利于集中管理达标排放为目标,利用不同工业废水水质,进行整体协调,完善污染源头预处理。工作重点是把工业集聚区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考虑,例如集中污水处理厂主要工艺为生化处理的,对于可生化性高的工业废水,可以不经处理或简单物化处理后进入管网;对于可生化性差、难降解工业废水,重点是通过预处理降低特征有毒有机污染物浓度,保证废水进入污水处理厂、经过混合稀释后可以完成生化处理过程。
工业废水排放要实行加权收费。以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及相关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为基础,根据工业集聚区的总体规划,对于不同工业门类的不同废水,按照特征污染物因子制定收费标准。此项工作应在工业集聚区建设规划时进行,针对不同工业废水进行分类,按照废水处理难度进行排序,制定收费处理标准,并在确定污染物因子基础收费浓度后进行加权计算,超过基础浓度越高,收费加权就越大。通过污染物因子加权收费,激励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减少排污量。
要强化监管监督,加强部门协调。一是要加强接管企业监督性监测工作,不能因为企业污水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而放松对企业的监管,确保企业污水排放达到接管标准的要求;二是市政和环保建立有效协调机制,加强对原水的管制,禁止管网接纳未经处理达标的工业废水或难以处理的废水;三是加大对重点监控企业和园区污水处理厂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的监管力度,督促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并将有关情况及监测结果向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作者:张海,单位: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