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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令两被告修复被污染土壤

2016-04-20 10:34:10  
见习记者李苑 通讯员张伟常州报道 
 
    4月14日,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常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人身份诉许建惠、许玉仙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以来,江苏又一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
 
    法院当庭作出判决,支持检察机关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及时处置场地遗留危险废物,消除环境继续污染的危险,修复被污染的土壤并赔偿环境修复费用150万元。
 
    据悉,2010年上半年至2014年9月,许建惠、许玉仙夫妇在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东方村委东方村小组租用他人厂房,在未申领工商营业执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情况下,擅自从事废树脂桶、废油桶的清洗业务,并将清洗后产生的废水通过排污沟排向无任何防渗漏措施的露天污水池内,产生的残渣装进蛇皮袋后堆放在污水池周围。
 
    经检测,从现场尚未清洗的桶内检出对苯二甲酸和间苯二甲酸聚酯。
 
    经常州市固废与辐射环境管理中心认定,上述桶及桶内物质均属《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内的危险废物。污水池内废水、污水池四周堆放的残渣、底部沉积物以及污水池附近地下水中均检出多种重金属、苯系物、总石油烃、氯代烷烃等有机物,造成污水池下方的土壤和地下水严重污染。
 
    2015年6月17日,经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污染环境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许建惠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许玉仙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虽然两被告的污染环境行为已经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现场的废水、残渣及部
 
    分废桶仍未清理,环境损害至今未能得到修复。
 
    考虑到江苏省常州市并没有具备主体资格的环保组织可以对二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常州市人民检察院最终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民事诉讼,要求判令两被告依法及时处置场地内遗留的危险废物,消除危险;判令两被告依法及时修复被污染的土壤,恢复原状;判令两被告依法赔偿场地排污对环境影响的修复费用,以虚拟治理成本30万元为基数,根据这一区域环境敏感程度以4.5~6倍计算赔偿数额。
 
    2015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复同意对这起案件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今年4月14日,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本案,经过庭审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法院当庭宣判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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