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水业 >>内容详细

《长沙市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征求修改意见

2016-05-16 16:35:52  
    据长沙晚报报道,“母亲河”湘江的水污染防治,以及水环境的保护和改善备受瞩目。记者日前获悉,长沙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初审了《长沙市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如何增强立法的科学性,提高立法质量?市人大常委会法规工委就《长沙市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一审修改稿)》 (简称《草案·一审修改稿》)向市民公开征求修改意见,请您为防治湘江污染支招。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将设警示标志
 
    《草案·一审修改稿》规定,长沙市湘江流域内水质良好和水量稳定的重要河段、水库、湖泊,没有划定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其作为具有饮用水水源功能的水体予以保护,制定保护方案并予以公布。同时,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并在保护区周边的显著位置设立警示标志、宣传标志和责任公示牌,必要时可以设立护栏围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损毁或者擅自移动。
 
    如有损毁或擅自移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湘江库区的洲滩上不得经营餐饮
 
    《草案·一审修改稿》规定,禁止在长沙市湘江流域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游泳等水上体育运动、旅游、垂钓或者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其他活动。禁止在二级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渠),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经设置排污口(渠)、建成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应拆除或者关闭。
 
    同时,还禁止在长沙市湘江库区的洲滩上开展餐饮(从洲滩外提供成品、半成品的快餐厅除外)等污染水体的经营性活动。另外,长沙市湘江库区河道管理范围内还禁止从事开垦滩涂、湿地、江心洲;种植农作物;采砂和采矿;放牧、养殖;经营性餐饮;倾倒、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等活动。
 
    《草案·一审修改稿》对违反相关条例作出了具体的处罚规定。如未依法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的,由市、区县(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在长沙市湘江库区的洲滩上开展经营性餐饮活动污染水体的,由环境保护行政部门依法处罚。

会员验证

提交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