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崔煜晨报道 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国发34号文),部署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意见》指出,建立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规范政府有关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逐步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
“这份文件立意和出发点是好的。主要针对地方政府制订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其中可能存在一些妨碍公平竞争的行政行为,力图通过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来纠正。”济邦咨询总经理张燎介绍说。
从现实来看,一些地方政府过度干预市场、妨碍公平竞争的现象依然存在。有的对某些产业进行地方保护或是区域封锁;有的助推本地企业垄断,明里暗里保护“僵尸企业”;有的为企业提供优惠政策,减损其他竞争者的利益。
对此,环保企业感受深刻。比如,一些地方政府成立了地方平台型环保公司,对当地市场形成垄断。在目前盛行的PPP模式中,“国进民退”的现象也越来越明显。
因此,破除这些有违公平竞争原则的现象,必须从政策层面入手规范政府行为,加快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
据了解,国发34号文专门制订了4个方面的自我审查标准,其中包括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等。
张燎认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其中的配套措施,但是《指南》也存在一些问题。首先,《指南》主要针对的是各级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订过程中,“不是没有文件,而是有了文件不执行或执行走样”的问题。
其次,《指南》将审查制度的主要措施定为“自我审查”。但在利益冲突的情形下,业界担心地方政府很难放弃自身利益,即便在有明确标准的情况下,自我审查的效果也不一定明显。
再次,《指南》中部分规定考虑不尽周详、合理。比如,市场准入退出的标准中,“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总体上原则是可以的,但应该对特许经营权授予进行限制。
审查标准例外情形中,规定“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例外。但这个标准太宽泛和模糊,缺乏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