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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离不开公众参与

2016-12-23 11:28:07  

郭红燕

城市黑臭水体治理,不仅关乎城市整体形象,更是与公众切身利益和感受密切相关,社会公众对此关注度较高,参与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的愿望也较为强烈,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参与和监督作用,对于推动我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政府民间共同推动治理

为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水十条”)提出的“消除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和“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要求,住建部会同环境保护部等部委编制了《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便于更好地指导地方开展黑臭水体整治工作。除对城市黑臭水体流程、技术与政策保障等进行规定外,《指南》还特别强调和引入公众参与机制,规定在水体排查认定、方案评估、进度监督和验收阶段都要公开信息和参考公众意见,监督地方政府对黑臭水体整治的成效,做到让公众满意。

为有效发挥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在城市黑臭水体治理中的作用,环境保护部联合相关研究单位就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的公众参与机制等内容开展了相关研究;环境保护部与住建部还联合建立了由信息报送、信息发布和公众参与3个子系统组成的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监管平台,开通了信息报送系统和信息发布网站,建立了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公众微信号(微信公众号“城市水环境公众参与”),为社会公众了解和掌握黑臭水体治理相关信息以及参与城市黑臭水体举报提供了很好的平台。

在此背景下,国内很多环保社会组织也逐步参与到城市黑臭水体治理行动当中。例如,包括公众环境研究中心、阿拉善SEE生态保护协会、乐水行·北京、绿色江南、绿水守护者、绿行齐鲁、绿色中原、淮河卫士、绿色汉江、绿色潇湘、深圳绿源等在内的环保社会组织,于今年8月初开始联合发布黑臭水体治理观察系列简报,定期盘点各地黑臭河名单更新情况、治理计划制定和进度完成状况、实地调查和确认的主要发现,以及主管部门与公众及环保社会组织互动情况。截至目前环保社会组织已经发布两期,既推动了政府的工作,同时也吸引更多的环保社会组织和个人加入到黑臭水体的治理行动中。

公众全程参与尚待加强

尽管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公众参与已经取得一定的进展,但总体而言,还存在很多问题,公众参与的效果也不尽如人意。

《指南》对社会参与和监督城市黑臭水体治理作了一些规定,但仍缺乏系统整体的规划和设计,缺乏专门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指导文件;地方政府开展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的意识普遍不强,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涉及多个部门,各部门在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方面还处于各自为政的局面,缺乏部门间协调和合作;相关信息只能做到部分公开,某些关键性信息如工程招投标信息及资金使用情况等并未向社会公开;社会公众主要通过“城市水环境公众参与”微信公众号来参与黑臭水体举报,集中在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的前端,还未能做到全过程参与等。

治理方案应纳入公众参与

如何更好地开展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公众参与工作?笔者认为,应专门设计和制定全面系统的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公众参与方案或指导文件,推动全过程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应考虑到不同的黑臭水体治理阶段,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内容不同,治理阶段不仅包括前期的确定治理计划和方案阶段、治理方案实施阶段、治理效果评估考核阶段,更重要的还有后期的黑臭水体长效保持和维护阶段;应考虑到在不同的阶段,应针对不同社会主体自身的特点,设计更适合其参与的方式,如社会组织、社区、媒体等社会主体特点不同,适合其参与的方式和机制也不同;应将对各地公众参与的要求分为一般要求和更高要求,我国各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不一,应鼓励先进的、有条件的地区在公众参与方面达到更高的水平。

通过不断创新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模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黑臭水体治理和监督,促进河流整治的全民化和长期化,推动城市河流环境质量的全面改善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

据此,提出以下具体建议:

第一,加强城市黑臭水体治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机制研究。对国内外城市水环境治理公众参与的理论和实践开展研究,特别是针对不同治理阶段、不同社会主体制定的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机制进行研究,为我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公众参与机制设计和制定提供参考。

第二,出台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公众参与指导文件。明确不同治理阶段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的内容、程序、机制和平台,明确不同相关政府部门在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公众参与中的分工和职责,建立部门间协作机制,并制定相应的保障措施。

第三,对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的关键公众参与制度进行试点。例如,选取环境社会调查、环境社会对话、第三方评估、社会资金支持等机制,进行地方试点,不断改进和完善该机制,逐步形成制度文件,然后再在全国推广和使用。

第四,引导和扶持环保社会组织参与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制定引导和扶持社会组织的计划,对开展水环境保护的环保组织进行专业培训,使其了解国家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实施方案,了解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的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内容和机制,鼓励其理性有序参与;经费方面,将水环境领域政府主导基金项目适当向环保社会组织开放,购买第三方社会服务;同时,引导社会富余或慈善资金以公益基金的形式支持环保社会组织开展工作。

作者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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