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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型社会环境税不能缺位

2009-08-02 20:19:36  
  近日,有关部门官员透露,征收企业的环境税是中国税制改革的一个方向。现已列入财政部、税务总局和环保部的重要议事日程,这几个部门正在协调开展有关方面的研究,条件成熟时将会推出对污染企业征收环境税的制度。
 
  从广义上来说,我国并不是没有环境税,在我国现行的税制下,与环保有关的税收制度已有四个种类:一是对环境保护和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具有积极意义的资源税、耕地占用税等税种;二是对促进环境保护具有积极作用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辆购置税等税种;三是以环保为取向的增值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四是以环保为基本目标、具有税收特征的一些行政规费。不过,从狭义上来看,我国还缺少针对环境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或产品课说的专门税种。
 
  建立专门的环境税税种,是在2005年10月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党的十七大进一步将其作为一项基本国策的大背景下提出来的,它既是国际大势所趋,又是从我国国情出发的,对我国建设“两型社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是当前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我国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在“保增长”中提高经济增长质量,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随着我国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环境和生态形势也日见严峻,水污染、大气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海洋污染和矿山环境问题更加突出,而在环境治理上,我们依然处在对环境污染和破坏环境行为处罚过轻、税费关系混淆不清,专门针对环境污染和破坏环境行为课税的环境税缺位的境地,这与推进“两型社会”建设是不相适应的,因而我国迫切需要建立专门的环境税税种。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建立专门的环境税税种一直处于调研论证阶段,官方的表态常常是要等“时机成熟”方能推出。眼下在处于我国经济遭遇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增长速度放缓的艰难时刻,如果推出专门的环境税税种,就会加重某些企业的税收负担,这显然又是“不合时宜”的了,即使相关部门将对企业征收环境税提到了重要的议事日程,恐怕也只是“研究”而已,就如资源税改革一样在金融危机下继续“难产”。
 
  其实,无论是在经济增速较快还是在经济增速放缓的情况下,开征环境税都难免会对企业乃至于经济产生一定负面影响,但是在开征环境税的问题上,我们更应从有利于国计民生、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大局着眼,而不能因眼前和局部利益裹足不前。党中央提出建设“两型社会”已经有5个年头了,作为与建设“两型社会”密切相关、对推进“两型社会”建设十分有利的专门的环境税税种,不能再长期缺位了。因此,期待着环境税早日完成调研论证,进入立法出台的新阶段。这样,我国环境税就有了主体和核心税种,一个适应“两型社会”建设的环保税收体系也将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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