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完善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保护和改善水生态环境,生态环境部决定修改《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对以上文件存在建议和修改意见的会员企业,详细说明修订的内容和具体理由,并最迟于2月28日下午14点前将意见电子稿反馈到秘书处。
研究部座机:010-84640865-606
邮箱:fanpeipeiby@163.com
附件1:《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修改单(征求意见稿).pdf
附件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修改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
全联环境服务业商会
二○二二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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