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于3月1日正式施行。2月28日,记者从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和省住建厅联合举办的《江西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贯彻实施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我省处理生活垃圾能力能够满足现实需要,原则上不再新建原生生活垃圾填埋场。
《条例》中明确,设区市及有关县(市、区)原则上不再新建原生生活垃圾填埋场。资料显示,截至2021年底,全省已建成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38座,设计日处理能力3.25万吨;建成厨余垃圾处理设施30座(台),设计日处理能力1683吨;目前全省正在运营的生活垃圾填埋场23座,设计日处理能力0.32万吨。全省焚烧和填埋处理能力能够满足现实需要。
据介绍,专设农村生活垃圾管理的特别规定,是该《条例》的一大特色亮点。近年来,我省城镇化发展迅速,常住农村的人口在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量随之减少。另外,农村的环卫基础设施相对薄弱,如果要在农村地区按照城镇的标准做法来做,既脱离实际也不经济,必然给农村带来不必要的财政负担。为此,《条例》根据城乡差异实际,结合我省特色,因地制宜地提出针对农村地区生活垃圾管理的特别规定。
针对当前社会比较关注的生活垃圾“先分后混、混装混运”问题,《条例》从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环节做了相应的规定,以起到规范约束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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